實施期間
多國於2024年正式上路,行政指引更加明朗化
摘要說明
國際租稅有史以來的最大變革-全球最低稅負制,自202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從日本、韓國、英國及部分歐盟國家(例如:德國、荷蘭、捷克)實施,台商密集投資國越南業已宣告從2024年起實施,其他歐盟國家及亞太國家亦不落人後,在2025年將接力實施,包括香港、新加坡、泰國及馬來西亞等台商主要投資國家。
OECD在2023年陸續於2月、7月、12月針對第二支柱發布了三份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ance),行政指引在各國將全球最低稅負制導入國內法時發揮重大角色,其除了進一步闡述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則之應用,也協助受影響企業、各國稅局更完整的遵循規則。
根據最新的行政指引,其內容主要針對「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之應用、「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之定義、及過渡期申報規定等議題作進一步釐清。
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ur)
考量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高度複雜性,跨國企業於計算各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補充稅負以及在進行稅務申報時,可能將造成行政管理負擔與額外遵循成本,OECD在2022年12月20日發布避風港及罰款減免指導原則,闡明在第二支柱開始實施的3年過渡期間內,只要該租稅管轄區符合「過渡期國別報告避風港」規定中三項測試中的其中一項,則可免課補充稅。三項測試分別為排除計稅測試(De minimis test)、簡化有效稅率測試(Simplified ETR test)及例行性利潤測試(Routine profits test)。
過渡型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透過使用合格國別報告(Qualified CbC Report)中簡化的各租稅管轄區收入資訊、及合格財務報表(Qual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中的稅務資訊來簡化計算有效稅率,而避風港條款是根據跨國企業集團中各實體及常設機構位於之租稅管轄區來適用,即「測試租稅管轄區」。
12月公布之行政指引主要即針對「測試租稅管轄區」及「合格財務報表」作進一步釐清,包含解釋若一跨國企業集團在一測試租稅管轄區同時擁有集團成員及合資企業(或合資集團),則集團成員及合資企業兩者在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下,應被視為各自獨立的測試租稅管轄區;在適用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時,其採用之數據應與用來編製最終母公司或當地集團成員合格財務報表的數據一致,例如:一集團不能使用一套數據來計算稅前利潤(虧損),同時又使用另一套不同的數據來計算簡化涵蓋稅。
從上述規定可知,12月行政指引更清楚得說明解讀如何適用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跨國企業集團若希望利用該避風港措施以儘量減少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遵循成本,建議應檢查其國別報告的備置流程,以確保其符合「合格」標準。
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
根據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定,測試期間的前4個財政年度中有2個財政年度的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被視為符合適用門檻。然而,先前OECD公布的立法範本及註釋並未特別針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與備置國別報告時所採用的會計準則或規定不同,造成兩者合併收入金額有差異,應如何判斷跨國企業集團是否符合門檻金額一事作解釋。例如:投資活動所產生的非經常性損益(Extraordinary Item),在一般會計準則下並不被視為收入。
為解決此不確定性,12月行政指引明確列出跨國企業集團在計算門檻收入時應採用之原則,包含:
- 收入應包含因交付/生產貨物、提供服務或其他跨國企業集團日常經營活動所產生之經濟利益流入。
- 收入金額應根據相關的會計準則計算,其將允許認列銷貨折扣、退回或折讓。
- 若不同類型的收入在合併損益表中分開列示,在計算門檻金額時應將其加總。
- 在計算門檻收入時,應包含反映在合併損益表中之投資淨收益(未實現或已實現)、及被歸類在非經常項目(extraordinary or non-recurring)之收益。
針對上述規定,行政指引進一步舉例:
若一跨國企業集團為從事製造業公司,其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產生附加利息收入,並在財務報表上被列為業外收入,則在計算門檻時,不須將此利息收入包含在內;反之,若跨國企業集團除從事製造外,亦有提供租賃業務,則跨國企業在客戶購買貨物時向其提供貸款所產生之租賃收入及利息收入,在計算門檻時就必須將此列入。
過渡期申報規定
根據OECD先前釋出之規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有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各租稅管轄區,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5個月內提交制式化GloBE資訊申報表,首次適用GloBE年度(即過渡期)之申報文件則可於會計年度結束日後的18個月內提交,以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國家來說,即跨國企業集團最早應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然而,針對會計年度少於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新行政指引指出為了不增加稅局稽核負擔,若該跨國企業集團之會計年度早於2025年3月31日前結束,也不須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前申報,此與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面臨的最早申報期限一致。
舉例而言,一跨國企業集團若會計年度僅為期6個月且年度結束日為2024年6月30日,則按照原先規定,其申報截止日應為2025年12月31日(18個月),此舉將比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早6個月申報,因此在新規定之下,該集團仍維持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申報表即可。
OECD預計於2024年將再公布一份更新版註釋(Commentary),並將2023年三份行政指引皆納入其中,以取代2022年3月所公布的原版註釋,使法條的解讀更臻明確。
台灣雖非OECD/G20 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但若我國沒有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跨國企業集團我國企業如因享有政府提供之所得稅優惠措施致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實質稅率未達15%,按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制度規定,其差額稅款將由其他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國家補徵。
為能與國際接軌,降低跨國企業的稅務遵循成本,台灣財政部去年(2023年)已經宣布刻正研議如何協助跨國企業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建議符合適用條件之跨國企業也應密切注意我國接軌國際稅制之時程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dbfe847c7a483cb3adc0c95ba18c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