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民國113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時,需注意今年開始適用的新規定。
IAS1之修正「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稱IASB)修正IAS 1有關金融負債如何判斷流動性分類之條文,闡明企業於報導日不具有將負債之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權利時,負債應分類為流動。若企業具實質權利,判定負債之分類時不需要考慮管理階層清償債務之意圖與預期。
此外,新增清償之定義,闡明僅於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分類權益時,發行權益工具所導致之清償,始不影響轉換公司債主債務流動性之分類。
IAS1之修正「具合約條款之非流動負債」
修正條文闡明若借款協議之清償遞延權利受限於企業遵循特定條件(例如實務上常見的銀行借款財務承諾),企業須於報導日已遵循借款合約載明之特定條件,遞延清償期限的權利始存在,即使在報導日後的較晚日期債權人始檢測遵循特定條件之情形。此外,闡明債務之分類僅基於報導日或之前遵循合約條款(特定條件)之情況,公司必須在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遵循之合約條款並不會對負債的分類產生影響,但需要作更多之揭露。
IFRS16之修正「售後租回中之租賃負債」
新規定對作為出售處理之售後租回交易,新增指引闡明於原始衡量售後租回交易產生之租賃負債之認列金額時,應計入估計變動租賃給付,且原始認列後,租賃負債之後續處理適用IFRS16之一般性規定,對於所保留之使用權資產相關之利益或損失不予認列。
IAS 7及IFRS 7之修正「供應商融資安排」
要求公司提供有關其供應商融資安排之資訊,讓使用者(投資者)能評估該等融資安排對公司負債及現金流量的影響,以及公司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IAS 12之修正「國際租稅變革—支柱二規則範本」
除了上述自民國113年開始適用之新修訂準則外,IASB於民國112年亦配合全球最低稅負制修正IAS12,針對補充稅對於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之影響提供相關豁免,並要求企業額外揭露相關補充稅資訊。此項修正於民國112年立即經金管會認可並開始生效。因此,於編製民國112年度及113年期中及年度財報時,符合支柱二適用條件之企業,需考量新規定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