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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跨國服務費用之扣繳節稅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如其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台灣境外進行及完成,且無須經由境內之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其所取得之報酬原則上有立場主張非屬台灣來源所得,而免由國內營利事業進行扣繳;然因所謂「參與及協助」係指需由國內營利事業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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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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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如其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台灣境外進行及完成,且無須經由境內之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其所取得之報酬原則上有立場主張非屬台灣來源所得,而免由國內營利事業進行扣繳;然因所謂「參與及協助」係指需由國內營利事業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故稽徵實務上對於國內營利事業是否涉及「參與及協助」往往係個案認定,而衍生扣繳20%之問題,在無法完全確認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非屬台灣來源所得之情況下,或可考慮下述四種節稅方式:

 

一、 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之申請:

  1. 適用對象:總機構在台灣境外之營利事業(包括香港、澳門公司,但不包括中國大陸公司)
  2. 適用範圍:在台灣境內經營下列業務: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
  3. 適用要件:成本費用有分攤計算困難之情事
  4. 租稅優惠:經營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者,可降低扣繳率為3%;經營國際運輸事業者,可降低扣繳率為2%。

 

二、 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申請適用:

  1. 適用對象:外商企業所在國家與我國訂有全面性租稅協定者
  2. 適用範圍:企業經營所得之利潤
  3. 適用要件:
    (1) 所得人為當地國家居住者。
    (2) 一方領域企業在他方領域未設有常設機構,或雖設有常設機構,但並無可歸屬該常設機構之利潤。
    (3) 報酬不涉及無形財產權授權使用之權利金給付。
  4. 租稅優惠:免稅

 

三、 貢獻度認定之申請:

  1. 適用對象:總機構在台灣境外之營利事業(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準用)
  2. 適用範圍:外國營利事業同時在境內及境外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3. 適用要件:外國營利事業應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
  4. 租稅優惠: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之營業利潤,僅需就該境內來源所得扣繳。

 

四、 成本費用減除之申請:

  1. 適用對象:總機構在台灣境外之營利事業(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準用)
  2. 適用範圍:自台灣境內獲取之營業利潤、勞務報酬、租賃所得、機會中獎及其他所得
  3. 適用要件:外國營利事業應提示成本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
  4. 租稅優惠: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台灣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

KPMG觀察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黃彥賓會計師表示,目前國稅局之稽徵實務對於前揭案件之審查,以貢獻度認定之申請最為嚴格、成本費用減除申請次之、租稅協定之申請再次之、而所得稅法第25條之申請相對較為容易,故外國營利事業可考量成本效益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節稅方式;惟應提醒注意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因不得申請適用得稅法第25條,故在兩岸租稅協議正式生效前,僅得考慮貢獻度及成本費用減除之申請,以降低扣繳稅負。另有關前揭各節稅方式之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國稅局審查重點,建議洽詢會計師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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