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 跨境電商自2019年1月1日起,應依法開立雲端發票

跨境電商自2019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者,應依財政部2017年4月24日發布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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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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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者(下稱「跨境電商」),應依財政部2017年4月24日發布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另依財政部2017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跨境電商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陳慧玲表示,為配合跨境電商應自2019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於今(2018)年7月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9、20條之1及32條規定。相關條文之重點可整理如下:

一、 定義雲端發票並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
二、 刪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有簽帳卡之買受人時,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之規定;同時容許跨境電商以外文開立發票、交易日期得以西元年表示,且單價、金額與總計得以外幣列示。
三、 明定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規定跨境電商應按上述方法辦理之。
四、 關於跨境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發票得以外文記載、交易日期得以西元年表示、得以外幣計價以及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銷貨退回、折讓之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餘規定則於2018年7月16日發布,同年月18日生效。

 

除此之外,財政部考量到跨境電商修正其作業系統介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需耗費之時間及人力,尚於2018年7月16日一併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明定跨境電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罰。

KPMG觀察

陳慧玲提醒,跨境電商由於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因此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買受人如需開立統一發票,在技術上應該如何因應、克服,頗為不易。2018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定跨境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發票得以外文記載、交易日期得以西元年表示、得以外幣計價以及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銷或退回或折讓,可見財政部於設計跨境電商課稅制度時,確實有將跨境電商的實際交易情況以及遵循成本納入考慮。

 

此外,由於跨境電商多設有全球通用的銷售與帳務系統,若其自建系統上傳電子發票,恐牽一髮而動全身,而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據悉許多跨境電商將尋求第三方加值中心辦理電子發票上傳業務。不過,目前有能力以外文與跨境電商溝通、合作,並設有外文網頁為跨境電商提供服務之加值中心,尚非普遍;且不少跨境電商擔心消費資訊經過第三方加值中心,可能產生個資外洩的疑慮。基於上述原因,部份跨境電商恐怕難以自2019年1月1日起,即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陳慧玲表示,跨境電商縱使無法自明年1月起開立發票,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之規定,仍有1年的輔導、緩衝期間,主管稽徵機關於該期間內,尚不會逕行處罰未開立統一發票的跨境電商。建議跨境電商妥善利用該段期間,盡速完成各項軟、硬體之建置,俾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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