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修正
今年度開始適用的財務報告編製新規定,主要是IAS1闡明企業如何判定會計政策資訊係屬重大、IAS8明定會計估計值的定義,以及IAS12對於同一交易同時產生資產及負債時如何針對暫時性差異認列遞延所得稅項目提供指引。
IAS1修正「會計政策之揭露」
協助公司評估如何揭露更有資訊價值的會計政策內容,同時減少不重大的揭露項目,降低編製及使用財務報表之成本。修正條文指出重大(material)包含金額及性質,即使金額不重大,會計政策資訊仍可能因相關交易之性質而係屬重大,公司就應依規定揭露該等會計政策資訊。
IAS8修正「會計估計值之定義」
以「會計估計值」取代「會計估計」,並闡明會計估計值是指財務報表中受到衡量不確定影響之貨幣金額,目的是為了達成其所適用會計政策,藉此釐清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值間之關係與差異。修正條文說明會計估計值變動包括輸⼊值及衡量技術變動,並列舉應收帳款及存貨的減損評估、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衡量、PPE的折舊費用及負債準備的估計等即屬會計估計值。
雖然新修訂準則提供更多指引及評估步驟,在實務應用上卻仍有不明確之處,例如同樣採加權平均法,使用不同的加權計算方式(例如月移動改為日移動平均法),過去實務通常係視為會計政策變動,新準則適用後,實務界已向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提出如何應用新規定進行判斷之相關討論。未來有可能將此變動視為會計估計值中衡量技術的改變,公司可再留意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後續發布問答集之動態。
IAS12修正「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有關之遞延所得稅」
IAS12對於暫時性差異有一個原始認列豁免規定,亦即一項交易若非屬企業合併且在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課稅所得,則在原始認列時因為資產或負債的帳面金額與課稅基礎不同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無須認列遞延所得稅項目,而修正條文針對單一交易同時產生之資產及負債排除前述豁免之適用。常見的復原或除役義務若符合認列為資產的條件,在財上就會同時認列資產跟負債,但稅上卻要等到實際發生除役支出的時候才能認列,所以產生暫時性差異,此時就要在原始認列資產跟負債準備的時候認列同額遞延所得稅資產跟遞延所得稅負債。
財報編製準則之修訂
配合IAS8會計估計值之定義,金管會證期局修訂財報編製準則第六條,擴大適用範圍,將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無形資產評估減損時所使用之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一併納入會計估計值變動的監理範圍,例如若公司時係採用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評估及提列減損,而該公允價值之估計由市場法改為收益法,則需要依照該條文會計估計值變動之程序辦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金融工具」第二次修訂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有關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參考IFRS9規定進行第二次修訂,主要係將原本長短期投資之會計項目分類修改為與IFRS9相同,依據公司管理金融資產的模式以及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僅代表支付本金及利息(以下稱SPPI),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三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以下稱FVTPL)、「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以下稱FVOCI),以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不過為了簡化中小企業帳務處理,其規定與IFRS9仍存在部分差異,包括保留「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會計項目名稱,以及維持現行的已發生減損損失模式,而未採用IFRS 9的預期減損模式。因此,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的股票投資,以及價值與此類工具連結且須以其交割之衍生工具,還是可以按成本衡量。因此,修正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並不是金融資產的一種分類,僅是FVTPL或FVOCI權益工具投資分類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而將成本作為公允價值最佳估計值的一種衡量方法。
須特別注意的是適用新修訂時,過去列報於備供出售或成本衡量金融資產的基金投資或有限合夥投資,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權益工具之定義且無法符合SPPI判斷,而須改分類至FVTPL。而理財商品的投資,因其收益常具槓桿效果或嵌入利率或匯率等財務變數,在新修訂規範下無須將衍生工具分拆,而應整體以FVTPL衡量。
此次修訂係以追溯適用的方式調整,但是追溯時須以帳列金融資產首次適用新準則日(例如曆年制公司係112年1月1日)的事實及情況判斷其分類,而非以該金融資產原始取得日的事實及情況判斷分類,首次適用日已除列的金融資產則無須追溯調整。至於比較期得選擇不重編,若不重編,則相關會計差異影響數,係調整首次適用日之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
審計部分:
「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自111年12月15日起實施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為使會計師服務案件接軌國際,參考國際審計暨確信準則理事會所發布準則,於110年12月1日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以下簡稱準則總綱)取代原本的「審計準則公報制訂之目的與架構」及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並自111年12月15日起實施。準則總綱主係配合國際審計準則修改編碼及分類架構,依性質分類為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及品質管制準則,更利於會計師對所承接服務案件所適用準則作出適當判斷,並遵循該等準則之規定。
確信準則3410號「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訂中
配合金管會111年3月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要求上市櫃公司於時程內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會計研究基金會同步研訂確信準則3410號「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以下簡稱確信準則3410號)。確信準則3410號係規範對個體溫室氣體聲明出具報告的確信案件,敘明溫室氣體確信範圍、案件規劃、風險評估及相關查核程序。執業人員依據確信準則3410號對溫室氣體聲明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有限確信或合理確信,並依據發現事項作成有限確信或合理確信之結論和出具報告。
永續確信部分:
永續報導資訊揭露趨勢
111年底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公布更新了「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自112年開始,資本額20億以上但未達50億元者皆須編制予申報永續報告書,且除了延續前年所要求的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需加強揭露永續指標並取得會計師確信外,新增了11家產業,包含水泥工業、塑膠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此外,上市櫃公司不論資本額多寡,也皆需要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時程訂定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適用時程。
主管機關對於永續資訊揭露要求企業不再只是參考由全球永續性標準理事會發布之GRI永續性報導準則(GRI Standards)編製永續報告書 ,更是需要參考以投資人角度出發之SASB及TCFD進行揭露。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亦要企業年報需求須揭露永續及氣候相關資訊,可見主管機關之要求不僅逐漸與國際接軌,且亦與公司年報及同樣以投資人角度出發之財報有結合的趨勢。
另,隨著「氣候變遷因應法」的通過及於二月實施的「耗水費徵收辦法」,企業對於環境的外部成本將會顯現在財務報表上,再加上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自去年發布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 S2「氣候相關揭露」兩號永續準則揭露草案後,收到了超過1400封意見回函,ISSB正積極評估所收取之回饋意見並緊鑼密鼓地召開會議,討論的議題包括:歐盟及美國永續相關準則草案與ISSB準則間之互通性、適用於各類型企業之可擴縮性規範、範疇三排放之揭露、氣候情境分析描述對氣候韌性之評估、特定行業資訊的揭露(包括金融業投融資排放及協助投融資排放)等。ISSB目前積極對前述議題進行研議,並期望能於2023年儘早發布正式準則,目前國內主管機關亦密切關注準則之發展,以進一步評估我國將如何接軌此準則。對於已適用現有永續性報導準則(GRI)或自願參酌永續相關報導架構(如SASB或TCFD)揭露相關資訊之企業,建議持續觀察ISSB正式準則之發布,比對與既有採用準則的差異,評估額外資料搜集及企業永續發展主張是否因此需調整之處。而尚未揭露永續相關資訊者,建議開始著手內部教育訓練及建立與董事會領導的治理單位溝通、先以小規模試行揭露所需資料搜集,搭配對應的資訊系統及作業流程調整,提前因應日後擴大至全公司適用面臨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