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暨爭議預防與解決 -12月 - 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進行一次移轉訂價調整

稅務新知暨爭議預防與解決 - 12月

本期新頒解釋函令將就:營利事業從事符合相關要件之受控交易,自109年度起,得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得免徵營業稅;首次聘僱契約期間跨越法律生效前後,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所稱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適用;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所分配收益及交易所得之相關稅捐徵免;及所得稅法有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稅額抵退之適用條件放寬等議題,加以分析說明,敬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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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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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解釋函令

  • 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相關規定
  • 依法設立補習班業務公司之補習費收入 自107年1月1日起免徵營業稅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適用要件
  • 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買賣及收益徵免稅規定
  •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所得稅之「自用住宅之房屋」定義

財政稅務要聞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
  •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如何列帳及應否扣繳
  • 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利及處分損益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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