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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家族企業在傳承的道路上,家族企業股權的傳承規劃是最為核心的議題,而股權傳承往往需考量股權移轉相關的稅務議題。自民國(以下同)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同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房地合一稅2.0課稅新制,首度將「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特定股權交易」)改課徵房地合一稅後,使得股權移轉涉稅規定日趨複雜,我們於本季刊第14期(2021年夏季號)及第26期(2024年夏季號)已有深入剖析,僅就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權涉稅判斷三步驟摘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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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2.0「特定股權交易」課稅新制以來,迄今已四年有餘,財政部綜合外界意見,適度放寬相關子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下稱作業要點),並自4月21日生效。其中針對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被投資事業股權超過50%之股東,交易股權價值50%以上來自台灣境內房地之特定股權交易,迎來重大更新,茲彙總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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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說明:

      【例1】K董持有投資公司100%股份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K董近日出售投資公司股份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K董出售股份之所得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回歸以證券交易所得方式課稅。

      【例2】K董投資甲公司,分別於104年9月1日購買甲公司30%股份,110年10月1日再購買40%股份,交易時甲公司資產總額1,000萬元(其中持有境內房地500萬元,當中屬境內舊制房地為300萬元;持有境外房地400萬元、其他資產100萬元)。K董於114年6月6日出售乙公司50%股份(股份採先進先出法;成本採加權平均法),交易所得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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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觀察及建議

      因不動產常是家族企業中最有價值的資產之一,許多家族企業購置不動產的目的是為正常營運使用,且常因不動產需舉債購買,或因公司為正常營運所需而向金融機構借款,導致有較高的負債比率,以致造成不動產的價值占淨值的比重偏高,於進行股權移轉時,常面臨房地合一課稅。本次作業要點之修正,主要是針對特定股權交易適用之放寬,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之認定方式: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各項資產價值經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或有其他證明時價之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較原以財務報告「淨值」認定之方式更為合理。

      二、特定股權增訂日出條款:特定股權交易改採「股權取得日」+「不動產取得日」二階段判斷,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即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以上修正,可望解決以往特定股權交易由於未明定股東取得股權之日出條款,所造成較直接移轉不動產於新舊制之適用上更為嚴格之問題,有助於家族在進行企業股權傳承時負擔較合理之稅負。

      (本文同步刊載於2026年6月家族辦公室季刊夏季號No.34)


      葉 建郎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person

      林健生

      稅務投資部 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