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即將上路之稅務新規最眾所矚目者為,臺韓所得稅協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5月份為CFC所得制度施行後的首次申報,相關子辦法於2023年12月有大幅修正;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實務需求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亦有修正。綜合所得稅方面,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免稅額等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應調整幅度而調整;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扣除額部分,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提高扣除額度為15萬(第1名子女)及22.5萬(第2名及以上子女)外,並刪除相關排富條款;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自列舉扣除額修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扣除額上限提高至18萬元,且增訂排富條款。

國際租稅方面,今年上路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已陸續有多個國家開始正式實施,根據OECD最新發布的行政指引,其內容主要針對「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之應用、「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之定義、及過渡期申報規定等議題作進一步釐清。在國際反避稅趨勢下,為能與國際接軌,台灣財政部亦已研議如何協助跨國企業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另OECD預計於今年將再公布一份更新版註釋(Commentary),並將2023年三份行政指引皆納入其中,以取代2022年3月所公布的原版註釋,使法條的解讀更臻明確。

此外,香港推出優化計劃,提升在岸股權處置收益之稅務明確性,目前研擬針對持有股權權益不少於15%且連續持有期間不少於24個月的情形,可直接推定為資本性所得,無須課稅。另因應BEPS2.0中之全球最低稅負方案,港府已計畫於2025年落實所得納入規則(IIR)及本地最低補足稅(DMT);與此同時,中國大陸則運用累積多年的大數據進行連動稽查,台商應留意以不同模式思考未來經營方向。

彙總上述變革重要措施相關內容如下表:

事件一、臺韓所得稅協定

實施日期
113年7月1日

摘要說明
臺韓所得稅協定自2021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於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並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

稅務

事件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年度
112年度

摘要說明
1. CFC制度施行

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外,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我國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額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公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台灣常見之投資地區,澳門、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香港、新加坡、貝里斯、汶萊、及薩摩等國均列入名單中,需注意本參考名單會滾動修正,且本參考名單不含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112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 增修信託關係為關係人: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本人或受益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

• 修正豁免適用CFC門檻之計算方式: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豁免門檻700萬元時,就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將不列入700萬元計算範圍。

• 新增倘營運公司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並能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者,得免將該決議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盈餘計算。

•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加計「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CFC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在修法前無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修法後無論金額正負都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 新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可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惟僅限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之第一層CFC,需一體適用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CFC或其轉投資之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時,帳面價值與原始成本之差額為已實現損益,應加回CFC當年度盈餘。

2. 基本稅負免稅額提高

營利事業基本稅負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10%以上,按上漲程度調整,並以10萬元為單位。因112年度達應調整標準,由50萬元調升為60萬元,營利事業於113年5月(曆年制)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3. 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原施行期間112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適用亦同步廢止

4. 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CFC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財政部112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

5. 員工獎酬費用列報

財政部曾以107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釋明,從屬公司員工領取控制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從屬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得於申報營所稅時就該費用列報薪資支出,財政部於112年8月發布新釋令,明訂從屬公司以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控制公司員工,控制公司於申報營所稅時亦得就該費用列報薪資支出。

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於112年12月11日發布,此次修正主要因應CFC所得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增修相關文字,另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法令的變更、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實務需求,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而修正(請詳e-Tax alert 187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其中員工伙食費代金得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調高,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列支標準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7. 碳權交易課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我國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發布新令釋明,外國營利事業如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相關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外國營利事業若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依淨利率10%計算所得後,按20%扣繳率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事件三、綜合所得稅

實施日期
113/112年度

摘要說明
1. 免稅額扣除額等調整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免稅額等,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已達應調整幅度,財政部爰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基礎,公告113年度之各項金額。此外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扣除額部分,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提高扣除額度為15萬(第1名子女)及22.5萬(第2名以上子女)外,並刪除相關排富條款;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自列舉扣除額修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扣除額上限提高至18萬元,且增訂排富條款,112年及113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比較如附表。須留意113年度之調整後金額自114年5月所得稅申報時方可適用。

稅務

2. 個人CFC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個人CFC部分,自112年1月1日施行,個人CFC制度之判斷與營利事業CFC制度雷同,而於控制要件股權之計算略有不同;其多一個篩選標準,即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始需按其持股比率計算CFC所得。此外,個人的CFC所得,與同一申報戶全部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並可扣除670萬後,再以基本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需繳納基本稅額,與營利事業CFC所得之課稅方式之不同。

事件四、租稅優惠

實施年度
112年度

摘要說明
1. 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72條,加碼租稅優惠,研發投資支出抵減25%、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抵減5%,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均得申請適用自112年1月1日生效,惟有以下適用門檻:

• 規模及密度達一定規模
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60億元,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適用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內之購置先進機器設備需達100億元

• 符合有效稅率規定
— 有效稅率=(應納稅額-境外已繳納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全年所得額×100%— 112年度有效稅率之比率訂為12%。
— 113年度起為15%,其中,113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

有關「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適用領域,依經濟部112年8月之公告除半導體產業外,尚包括電動車輛、通訊、顯示器及其他經審查小組同意之領域項目等,經濟部將於每2年邀請相關產、官、學界代表進行檢討,如有修正將再另行公告。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於112年8月28日合力推動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納入本法之重大建設範圍。民間機構投資符合一定條件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共建設,將享有本法最長5年免納營所稅、投資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抵減營所稅、進口機具設備關稅優惠及股東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並自即日生效。

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7條之1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且達2年者,得享有投資抵減優惠。另增訂第27條之2明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文化部核定之成立未滿2年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且投資期間達2年者,得享有所得額減除優惠

事件五、遺產及贈與稅

實施年度
113年度

摘要說明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因112年度與上次調整基期(適用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幅度,財政部爰自113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茲彙總112年及113年度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比較如附表。而贈與稅免稅額、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因112年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指數與上次調整年度106年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而未調整。

稅務

事件六、營業稅

實施年度
112年度

摘要說明
修正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銷售屬金融法規規定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出版品收入,排除於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即認屬專屬本業收入範圍(非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2%。另發布新釋令,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之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期貨業之營業稅稅率。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現行稅率5%);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12年5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1200561171號令)以上兩點追溯自112年5月1日施行。

事件七、房屋稅

實施日期
113年7月1日

摘要說明
房屋稅條例修正採全國歸戶,超過一定戶數者「全數累進」適用較高稅率,地方政府「應」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至4.8%,惟如屬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一定標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稅率可降為1.5%至2.4%。另酌降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此外,起造人持有住家用待售房屋在2年內適用稅率為2%至3.6%,超過2年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8%。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114年5月1日開徵之房屋稅單適用。

事件八、證券交易稅

實施年度
112年度

摘要說明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修法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等條文,規定券商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降為1‰。

事件九、減稅及退稅期間延長為10年

實施年度
112年度

摘要說明
財政部為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除先前已修正之稅捐稽徵法退稅請求權為10年外,於112年度將以下各種租稅優惠之申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

• 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收益,申請減除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112年10月13日生效。

•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112年10月13日生效。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申請按其在台灣境內營業收入的10%(國際運輸業務)或15%(其餘業務)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112年5月29日生效。

事件十、稅務數據治理變革

觀察近期台灣稅務數位轉型歷程可知,因應跨國商業活動與消費者交易模式的改變,財政部積極推動各項稅務行政作業數位化專案,除了雲端發票、線上報關、行動裝置繳稅等機制為民眾提供更便利與多元的服務,並逐步推動稅務系統流程自動化、行動裝置服務、人工智慧(AI)應用等。這些新興科技可協助精準查核稅籍,減少徵納爭議並提升稽徵效率與稅務行政作業效率,藉此輔助分析稅務合規風險與促進稅收公平,如: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跨機關合作科技執法追查欠稅人車輛專案、財稅地理圖資倉儲決策支援應用系統。

建議企業稅務團隊若要能及時回應日新月異且急遽增加的稅務議題,稅務職能數位轉型至關重要。針對「地緣政治經濟、供應鏈和營運、企業公民和ESG、人才和勞動力、資訊科技和數據、併購和企業發展」等不同領域的稅務規劃、策略建議和洞察觀點,更將對企業競爭力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此外,生成式AI智慧工具席捲全球與各產業,建議企業持續關注其於稅務領域的應用,並應優先考量其使用的道德界限與監管機制。如:使用AI工具時,機密或隱私資訊可能會被引入該工具並用於訓練它,這些資訊後續可能會被大眾取用,甚至落入競爭對手的手中。又,透過生成式AI工具收到的回應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正確,如何驗證其資訊來源正確,也將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

事件十一、國際租稅 - BEPS2.0

實施期間
多國於2024年正式上路,行政指引更加明朗化

摘要說明
國際租稅有史以來的最大變革-全球最低稅負制,自202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從日本、韓國、英國及部分歐盟國家(例如:德國、荷蘭、捷克)實施,台商密集投資國越南業已宣告從2024年起實施,其他歐盟國家及亞太國家亦不落人後,在2025年將接力實施,包括香港、新加坡、泰國及馬來西亞等台商主要投資國家。

OECD在2023年陸續於2月、7月、12月針對第二支柱發布了三份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ance),行政指引在各國將全球最低稅負制導入國內法時發揮重大角色,其除了進一步闡述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則之應用,也協助受影響企業、各國稅局更完整的遵循規則。

根據最新的行政指引,其內容主要針對「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之應用、「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之定義、及過渡期申報規定等議題作進一步釐清。

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ur)

考量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高度複雜性,跨國企業於計算各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補充稅負以及在進行稅務申報時,可能將造成行政管理負擔與額外遵循成本,OECD在2022年12月20日發布避風港及罰款減免指導原則,闡明在第二支柱開始實施的3年過渡期間內,只要該租稅管轄區符合「過渡期國別報告避風港」規定中三項測試中的其中一項,則可免課補充稅。三項測試分別為排除計稅測試(De minimis test)、簡化有效稅率測試(Simplified ETR test)及例行性利潤測試(Routine profits test)。

過渡型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透過使用合格國別報告(Qualified CbC Report)中簡化的各租稅管轄區收入資訊、及合格財務報表(Qual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中的稅務資訊來簡化計算有效稅率,而避風港條款是根據跨國企業集團中各實體及常設機構位於之租稅管轄區來適用,即「測試租稅管轄區」。

12月公布之行政指引主要即針對「測試租稅管轄區」及「合格財務報表」作進一步釐清,包含解釋若一跨國企業集團在一測試租稅管轄區同時擁有集團成員及合資企業(或合資集團),則集團成員及合資企業兩者在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下,應被視為各自獨立的測試租稅管轄區;在適用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時,其採用之數據應與用來編製最終母公司或當地集團成員合格財務報表的數據一致,例如:一集團不能使用一套數據來計算稅前利潤(虧損),同時又使用另一套不同的數據來計算簡化涵蓋稅。

從上述規定可知,12月行政指引更清楚得說明解讀如何適用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跨國企業集團若希望利用該避風港措施以儘量減少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遵循成本,建議應檢查其國別報告的備置流程,以確保其符合「合格」標準。

7.5億歐元合併收入門檻

根據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定,測試期間的前4個財政年度中有2個財政年度的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被視為符合適用門檻。然而,先前OECD公布的立法範本及註釋並未特別針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與備置國別報告時所採用的會計準則或規定不同,造成兩者合併收入金額有差異,應如何判斷跨國企業集團是否符合門檻金額一事作解釋。例如:投資活動所產生的非經常性損益(Extraordinary Item),在一般會計準則下並不被視為收入。

為解決此不確定性,12月行政指引明確列出跨國企業集團在計算門檻收入時應採用之原則,包含:

  • ž收入應包含因交付/生產貨物、提供服務或其他跨國企業集團日常經營活動所產生之經濟利益流入。
  • 收入金額應根據相關的會計準則計算,其將允許認列銷貨折扣、退回或折讓。
  • 若不同類型的收入在合併損益表中分開列示,在計算門檻金額時應將其加總。
  • 在計算門檻收入時,應包含反映在合併損益表中之投資淨收益(未實現或已實現)、及被歸類在非經常項目(extraordinary or non-recurring)之收益。

針對上述規定,行政指引進一步舉例:

若一跨國企業集團為從事製造業公司,其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產生附加利息收入,並在財務報表上被列為業外收入,則在計算門檻時,不須將此利息收入包含在內;反之,若跨國企業集團除從事製造外,亦有提供租賃業務,則跨國企業在客戶購買貨物時向其提供貸款所產生之租賃收入及利息收入,在計算門檻時就必須將此列入。

過渡期申報規定

根據OECD先前釋出之規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有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各租稅管轄區,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5個月內提交制式化GloBE資訊申報表,首次適用GloBE年度(即過渡期)之申報文件則可於會計年度結束日後的18個月內提交,以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國家來說,即跨國企業集團最早應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然而,針對會計年度少於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新行政指引指出為了不增加稅局稽核負擔,若該跨國企業集團之會計年度早於2025年3月31日前結束,也不須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前申報,此與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面臨的最早申報期限一致。

舉例而言,一跨國企業集團若會計年度僅為期6個月且年度結束日為2024年6月30日,則按照原先規定,其申報截止日應為2025年12月31日(18個月),此舉將比會計年度為期12個月的跨國企業集團早6個月申報,因此在新規定之下,該集團仍維持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申報表即可。

OECD預計於2024年將再公布一份更新版註釋(Commentary),並將2023年三份行政指引皆納入其中,以取代2022年3月所公布的原版註釋,使法條的解讀更臻明確。

台灣雖非OECD/G20 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但若我國沒有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跨國企業集團我國企業如因享有政府提供之所得稅優惠措施致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實質稅率未達15%,按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制度規定,其差額稅款將由其他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國家補徵。

為能與國際接軌,降低跨國企業的稅務遵循成本,台灣財政部去年(2023年)已經宣布刻正研議如何協助跨國企業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建議符合適用條件之跨國企業也應密切注意我國接軌國際稅制之時程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dbfe847c7a483cb3adc0c95ba18c22

事件十二、中港稅務發展趨勢

在去年雲詭多變的國際稅務形勢下,中國亦持續關注相關發展。目前中國企業所得稅之名目稅率為25%,高於BEPS 2.0第二支柱所要求的15%,未來將與OECD保持同步,研議納入立法,並制定相應戰略,維持重點產業及區域發展。如就研發(R&D)租稅優惠,於不斷加強稽查力度的同時,亦同步優化遵循上的明確性。去年頒布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案鑒定案例》,正是參考了OECD於研發租稅優惠的相關文獻Frascati Manual,結合中國實務情形,為如何判定研發活動、其費用歸集以至於研發專案管理上,提供具體的指引與案例說明。

此外,中國於2023亦延續/新頒布了不少租稅政策,為市場持續注入動力。例如對月銷售額10萬元內的小規模納稅人豁免增值稅、而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此前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亦宣布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同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中國運用大數據進行連動稽查的技術亦已進入白熱化。金稅四期系統已運行成熟,稅局能與各部門實現全數據、全業務及全流程的完整監控,企業的日常申報、交易時的發票開具以至其銀行交易情況,稅務機關都能實時分析,精準辨識異常。同時,中國構建的「企業一戶式監控系統」,已能多維度地掌握納稅人的利潤水準,完善跨境稅源監控。截止目前為止,這些工具單以企業需要自行填報的資訊而言,已達83張表格之多,搭配大數據等多源渠道,中國於數位稅務徵管上已處於全球趨勢中的領先地位。

香港方面,2023年初生效的離岸被動收入法令(FSIE)僅涵蓋利息、股息、股權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四項,法令就納稅人欲主張屬離岸免稅之收入,訂明其需在香港具備相關之經濟實質,否則維持課稅。自2024年起,應歐盟要求,其他資產處置收益也將納入此FSIE法令範圍。於此同時,香港亦推出優化計劃,提升在岸股權處置收益之稅務明確性,目前研擬針對持有股權權益不少於15%且連續持有期間不少於24個月的情形,可直接推定為資本性所得,無須課稅。另因應BEPS2.0中之全球最低稅負方案,港府已計畫於2025年落實所得納入規則(IIR)及本地最低補足稅(DMT)。

展望2024年稅制變動,財政部推動多項稅制優化,比如提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調高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多項減輕民眾負擔的稅務措施,而於居住正義方面,囤房稅即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施行。同時為遵循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除先前已修正之稅捐稽徵法退稅請求權為10年外,於112年度將數種租稅優惠申請期限延長為10年。

指標性的稅務改革方案「全球最低稅負制」已於2024年1月1日上路,跨國企業將首次須遵循全球性的最低稅負制度,我國雖非BEPS包容性架構下的成員,但仍有需遵循之制度與規定,以與實施最低稅負制的他國順利對接相關稅制,建議跨國企業集團須密切留意財政部後續因應國際稅制變動下相對之措施,提早檢視國際規範下可先行布局的前置規劃,確保自我合規並與全球接軌。

此外,台商也要特別留意,稅務團隊如要能及時回應日新月異且急遽增加的稅務議題,稅務職能數位轉型至關重要,「地緣政治經濟、供應鏈和營運、企業公民和ESG、人才和勞動力、資訊科技和數據、併購和企業發展」等不同領域的稅務規劃、策略建議和洞察觀點,更將對企業競爭力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同時,生成式AI工具亦席捲全球與各產業,建議台商持續關注其於稅務領域的應用,並應優先考量其使用的道德界限與監管機制,取得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