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63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發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發布 - e-Tax alert 163
交易「高風險新創」股票免課稅之認定辦法四大重點:「高風險新創公司」怎麼認定?申請核定的方式是什麼?有沒有什麼避免「不當規避稅負的配套條例」?提供的「緩衝機制」是什麼?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其相關子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已於昨(14)日發布,其重要規定如下: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認定
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第3條第1項)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得免申請核定,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第3條第2項)
•新創登錄創櫃
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經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或取具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
•天使投資人:
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2年,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並經經濟部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第3條第4項)
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
申請核定之方式(第6條第1項)
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有效期限為2年內,到期後可再申請。核定有效期限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期間。
‒公司設立登記證明
‒營運計畫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不當規避稅負條款
反逃稅條款(第4條)
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或公司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反炒房條款則(第3條第3項)
經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交易該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未上市櫃股票時,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
緩衝機制(第5條)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該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於交易日前,經核定或視為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得免納入最低稅負,但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獲核定或視為核定者,於今年6月30日前之交易亦可免計入課稅。
KPMG 觀察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惟為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得排除適用,但原則上應於交易日前,經核定或視為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考量本辦法係自110年1月1日施行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程,爰予提供緩衝機制,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獲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於今年前半年度交易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得免納入最低稅負。
而為方便股東、投資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櫃買中心對於同意登錄為創櫃板之公司,應分別按月於網站公告公司名單及適用資格有效期間(如: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設立登記日及核准或同意日期等基本資料),俾利個人投資人於投資及出售相關股票時,可據以正確估算稅負。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