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84 - 立院三讀通過台版晶片法案 加碼租稅優惠

立院三讀通過台版晶片法案 加碼租稅優惠 - e-Tax alert 184

【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版晶片法案!加碼租稅優惠,專家帶您一次看懂!】 鑒於全球重要國家紛紛推動關鍵產業發展之獎勵措施,例如美國之晶片法案、日本之半導體復興計劃、及韓國之K半導體戰略等…… 請下載PDF瀏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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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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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全球重要國家紛紛推動關鍵產業發展之獎勵措施,例如美國之晶片法案、日本之半導體復興計劃、及韓國之K半導體戰略等,立法院為與國際接軌遂於1月7日依行政院版本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72條草案,針對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再加碼可享研發投資抵減(抵減率25%)及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抵減率5%)之租稅優惠,茲說明重點如下:

 

適用對象

於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不限適用產業類別,達適用門檻者,均可適用。

 

適用門檻

一.研發規模及密度達一定規模

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而適用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另須符合同一課稅年度內之購置先進機器設備需達一定規模。

二.符合有效稅率規定

  1. 有效稅率=(應納稅額-境外已繳納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全年所得額×100%
  2. 112年度有效稅率之比率訂為12%。
  3. 113年度起為15%,其中,113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

三.未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規

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投資抵減規定

產業創新條例原已訂有「研究發展」及「智慧機械、5G相關軟硬體、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茲將本次新增產業創條例第10條之2條文之租稅優惠規定,與既有之投資抵減率及抵減方式,對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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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

  • 不得重複適用:例如符合第10條之2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重複適用本法第10條,第12之1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減免優惠。
  • 不得拆分適用:例如不得將購置之機器設備中,符合先進製程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10條之2第2項,並將其餘雖不符合「先進製程」,但符合第10條之1適用範圍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第10條之1。應擇一申請適用。
  • 其他不得重複適用之投資抵減規定:例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及第6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與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 條及第24條等。

 

施行期間

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KPMG觀察

本次新增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其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是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所投資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或購入之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如符合適用要件均得申請適用。惟須提醒注意:

  • 本項租稅優惠,需研究費用及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始能適用,而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規模門檻、申請程序等事項,將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 有效稅率不低於一定比率為適用要件之一,係與全球最低稅負相互呼應,其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在我國給予投資抵減之獎勵後,致有效稅率低於全球最低稅負稅率,其差額卻被他國政府補徵最低稅負,而喪失租稅減免之實益。故該有效稅率未來將配合全球最低稅負稅率之增減而進行調整。
  •  本項租稅優惠不得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優惠重複適用,故業者可衡量相關限制條件後擇優適用。
作者

黃彥賓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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