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52 - 財政部發布移轉訂價查準條文修正草案
e-Tax alert 152 - 財政部發布移轉訂價查準條文修正草案
Article Posted date18 八月 2020
跨國企業安排價值鏈布局時,實質經濟行為、無形資產交易該如何評估?現在有相關規定可依循,協助企業降低跨境稅務爭議風險!財政部於8月18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KPMG安侯建業專家為你解析相關重點及因應建議。
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減少移轉訂價查核之爭議,財政部於2020年8月18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於2017年7月修正發布「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以下簡稱「OECD TP指導原則」),導入評估實質經濟行為及無形資產交易之相關規定,為跨國企業集團價值鏈之安排提供指引。茲將本次修正草案要點摘要說明列示如下:
評估可比較情況或交易時應以實質經濟行為為依據
評估可比較情況或交易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依據並依下列圖表步驟辦理:
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
採用內部或外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與受控交易具高度可比較程度時,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得以單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決定受控交易單一最可信賴之常規交易結果:
– 受控交易與進行比較之未受控交易間,及從事受控交易企業與進行比較之未受控交易企業間未存在對公開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之差異。
– 前述交易及企業間如存在顯著差異,得經由合理正確之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所造成之顯著影響。
無形資產交易
明確無形資產之定義:
明確無形資產應具備「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之條件。
增訂影響無形資產交易可比較程度之特性:
增訂無形資產「移轉條件、發展階段、是否擁有更新、修改及修正之權利、獨特性及其維持獨特性之期間、剩餘經濟效益年限」等特性,以作為評估是否具可比較程度之考量。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特別考量因素:
– 導入DEMPE功能
參照OECD TP指導原則,以無形資產之開發(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等經濟活動,評估無形資產交易參與人之貢獻,以確保利潤分配與所從事DEMPE之貢獻一致。
– 特別考量之風險
- 發展風險
- 產品過時風險
- 侵權風險
- 產品責任風險
- 使用風險
–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結果之架構
增訂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 增訂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所規定之「收益法」為評估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 評估「收益法」之適用性時,應特別評估下列假設條件:
- 財務預測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 成長率
- 折現率
- 剩餘經濟效益年限
- 稅捐效果之假設
- 其他影響評估無形資產價值之假設條件
未揭露受控交易並經核定調整之處罰
未揭露受控交易之定義:
– 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規定之關係人交易彙總表及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揭露之受控交易;
– 或未於移轉訂價相關文據揭露之受控交易。
未揭露受控交易之處罰:
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5%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5%以上,應依下方規定辦理:
– 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規定應課稅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計算之稅額,分別依前述二項規定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KPMG 觀察
近年來全球對於移轉訂價之理論及看法持續精進及變動,然不可避免地於過程中在部分議題上可能存有模糊或爭議之處,使企業在遵循上衍生疑義,我國財政部有鑑於此,特參酌OECD TP指導原則修改TP查準,提出更為明確之規範,應可使跨國企業進行相關規劃時更有所依循,而與國際接軌的規範亦能更有效的管理跨境稅務爭議之風險。
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涉及之議題雖已儘量明確,然仍有部分議題會涉及較為主觀且複雜之判斷,如應如何判斷分配予風險承擔者之合理報酬?採收益法評估時,無形資產未來成長率、折現率應如何準確評估?此等實際操作上之問題,恐較易衍生主觀判斷上之認知差異,故企業於涉及關係人間無形資產交易時仍宜審慎評估,並觀察後續國際實務發展之情形。
此外,本次修法亦新增未揭露受控交易並經核定調整之處罰,跨國企業應儘早檢視集團交易安排是否有未揭露受控交易之情形,例如:外派人員議題、調整交易安排時涉及的客戶名單移轉、製造關係企業未回銷業務及銷售關係企業商標使用所涉及的應收而未收的權利金,以避免可能衍生之補稅甚至罰則之問題。
作者
林嘉彥 執行副總
張維欣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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