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08)年最受矚目之稅制變革為,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等部會在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108年8月15日起實施,為期兩年,而立法院於通過該條例時附帶決議,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110年8月15日-111年8月14日),由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

另一受矚目的租稅優惠議題為,政府為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協助產業升級轉型,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原有之租稅優惠措施期間(108年底施行屆滿)延長10年,並增訂「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及智慧機械及5G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規定。

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薪資所得扣除額新增可選擇定額20萬元減除或核實減除,核實減除以實際由所得人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且以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此外,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於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於原有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外,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12萬元,惟有排富條款。

另外,適逢國際租稅環境發生劇烈變遷,其中境外免稅地區為落實經濟實質陸續修法,中美貿易戰仍然對峙未決,中國不斷端出減稅降費政策,致力於吸引外商投資,同時為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中國對於各稅種的查核力度會愈來愈大。彙總上述變革重要措施相關內容如以下說明:

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

實施日期:
台灣:108年1月1日
大陸:106年7月1日
香港:106年1月1日
 

  1.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03年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作為各國執行資訊交換及國際間同儕檢視之標準,以防杜納稅義務人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我國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完備執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律依據,而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我國金融機構應自108年1月1日起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應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或特定實體帳戶「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者身分,自109年6月起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屬應申報國居住者的金融帳戶資訊。
  2. 與我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協定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國家或地區,目前計有日本及澳大利亞為CRS交換國(財政部108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24506900號公告)。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實施日期:
106年度(避風港/國別報告交換)
107年度(國別報告交換-增加澳大利亞)
109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

  1.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公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包括自94年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及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
  2. 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會計年度於106年1月1日之後者為將紐西蘭及日本;於107年1月1日以後者為澳大利亞。(108年11月6日台財際字第10824521920號公告)。
  3. 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原以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70億元,財政部108年新頒釋令,增訂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此釋令發布後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標準者即可同步符合免送交「國別報告」。(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
  4. 自109年度起,符合一定要件及程序者,營利事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可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號令),關務署另訂有「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5. 受控交易屬於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門檻,由「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修正為「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

產業創新條例增修

實施日期:109年1月1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1. 租稅優惠措施延長10年:原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包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再延長10年。
  2. 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無須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取得技術入股股票,或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獲配學研機構股票,得於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修正為個人技術入股及學研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2年並符合在我國服務之相關條件者,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較低價格課稅。
  4. 擴大員工獎酬配股「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原僅母公司發行獎酬給子公司員工單向適用較低課稅規定,修法後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亦得適用(即雙向皆可適用)。
  5. 鬆綁透視個體概念優惠課稅之適用對象:原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每年須投資我國境內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50%,才能享有透視個體概念(即有限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年終盈餘分配後再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修法後: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一次到位之創投事業,投資國內產業時,增訂得採用「決定出資總額」代替「實收出資總額」,符合投資比率亦享有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6. 新增智慧機械及5G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如下:

支出金額區間

稅額抵減方式

稅額抵減限額例外狀況


同一課稅年度支出:

10010億元


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抵減,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方法一:當年度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稅額。

方法二:當年度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胝減各年度稅額。


情況一:同一年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當年度合計得胝減總額以50%為限。

 

情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鼓勵海外資金回台

實施日期:108年8月15日
 

  1.  為協助臺商順利返臺投資,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財政部除於各地區國稅局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窗口外,並於108年1月31日發布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其資金性質、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以供徵納雙方參考。
  2. 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108年8月15日起實施,為期兩年。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重要規定如下:
    *稅率:第1年8%(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第2年10%(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
    *需在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匯回存入專戶。
    *完成實質投資退回前開50%稅款(稅率4%或5%)
    *未依規定管理運用者應補繳稅額(稅率20%)
  3. 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之剩餘財產分派可適用專法優惠(財政部108年12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

反避稅CFC & PEM

實施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105年7月27日公布)
 

  1. 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2. PEM制度: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3.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及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等相關子法規及CFC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已發布。
  4. 立法院於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條例附帶決議,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110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14日),由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

營所稅其他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108年度
 

申報部分

  1. 稅率結構: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2. 合作社給付理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財政部108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
  3. 修訂電池製造業等五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查核108年度案件適用。
  4. 投資境外公司,因應所在國家或地區新施行之經濟實質法,或終止國際商業公司業務而辦理遷移符合一定要件者,我國母公司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
     

外資股東扣繳部分

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按21%稅率扣繳。自108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金額。
 

外資

財政部於108年9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所得稅法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

綜所稅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108年1月1日
 

  1. 新增薪資所得扣除額除可擇定額20萬元或核實減除。核實減除以實際由所得人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且以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2. 新增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於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於原有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外,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12萬元,惟有排富條款。

營業稅重要修正

  1.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08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令)。
  2. 依法設立補習班業務公司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8年10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3. 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8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
  4. 老人福利機構及長照服務機構提供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如其費用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可分別依「醫療勞務」及「社會福利勞務」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8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
  5.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0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580700號)。

電子計算機發票停用

實施日期:110年1月1日
 

財政部於107年1月19日通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案,原定電子計算機發票於109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108年5月24日再次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時點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1日施行。

自貿區及國際機場特區營所稅免稅條件修正

實施日期:108年度
 

  1. 為符合「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所定不得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之原則,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由身分別之免稅,調整為於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之特區內,從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銷售至國內或國外均可適用之免稅。其子法規「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等已於109年10月公布。
  2. 若因從事加工活動,而未能適用上述免稅規定者,不論是否位於特定區內,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仍可依財政部107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4060號令釋之交易型態,按所訂定境內利潤貢獻度乘上同業利潤標準之簡易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且如貨物係於境外時完成銷售,可不認屬我國來源所得。

美中貿易戰

實施日期:107/9/17宣布~迄今
 

美國對自大陸進口貨品加徵關稅之時程

1.2018.6.15宣布500億美元加徵25%(2018.7.6生效340億美元818項貨品加徵25%)
2. 2018.7.10宣布2,000億美元加徵10%  (2018.8.23生效160億美元279項貨品加徵25% &2018.9.24生效2,000 億美元5,745 項貨品加徵10%
3.談判:2018.12.14宣布原定2019.1.1,2,000億美元調升關稅至25%

延後實施

4.2019.5.10生效2,000億美元再升關稅至25%
5.2019.5.13宣布3,000億美元加徵25%
6.談判:2019.8.13宣布自9.1對3,000億美元先加徵10%,但手機、筆電等延後至12/15生效7.2020.1.15簽署第一階段協議,中方承諾未來2年購買2,000億美元商品,但美方對中國進口商品加徵的懲罰性關稅暫不撤銷。

註: 歷經將近2年的貿易戰,台灣面臨風險及轉機並存的形勢,台商資金回流及價值鏈重新布局已成為趨勢,目前美中簽署貿易第一階段協議,對中國大陸輸美商品加徵的關稅會繼續實施,但可能在未來的第二階段協議對中國大陸商品取消原先加徵的關稅,而且將解決一些科技及網路安全議題,顯見美中在貿易關係上的對峙尚未結束,台商對其後續發展仍須保持高度關注。

國際反避稅措施

實施日期:108年底通過
 

台資企業若有與黑名單地區有營運往來者,應留意歐盟2019年底啟動的四大裁罰措施,包括更高的扣繳稅率、否准企業給付當地金流、加強落實CFC條款、不得豁免股利收入。目前歐盟公布的黑名單包括美屬薩摩亞、貝里斯、多明尼加、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千里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屬維京群島、萬那杜,台商常用的美屬薩摩亞、貝里斯尚在黑名單之中。各歐盟地區需在2020年底前最少要實施一項制裁措施,因此台商必須留意各地規定,同時關注國際及歐盟動向,才能制訂全面策略應對。

另外,百慕達、開曼、BVI近一年來實施經濟實質規範,一般企業要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還要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董事會也需在當地召開。台商過去以百慕達、開曼或BVI等離岸公司作控股用途,百慕達日前公布經濟實質規範細則,設定實質控制的門檻,如果台商紙上公司不符合規定,仍可能無法適用純控股公司的寬鬆版規範。

中國稅改

中國大陸繼續大力吸引外商投資,除繼續鬆綁《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外,去年亦正式公佈外商投資法,當中包括提升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並為外商企業赴陸進行技術合作創造更大空間。對於台商,大陸去年加推「惠台26條」優惠政策,如通過開放台商參與5G產業建設等措施,鼓勵台商參與大陸於相關產業的基礎建設。

大陸政府去年亦陸續頒布多項租稅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到所有製造產業,延續積體電路和軟體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提供小型企業所得稅優惠。此外,亦繼續推進增值稅降稅,去年將銷售貨物之增值稅率從16%降至13%,並同步增設服務業進項加計抵減,以及擴大期末留抵退稅範圍等優惠措施。在個人方面,去年亦通過41號令,以期消弭港澳台人員於大陸工作之社會保險重複參保情況,並推出個人稅務優惠措施,對在大灣區工作並符合「高端人才」的人士給予補貼優惠。

憑藉「金稅三期」等技術工具進行大數據稅收管理的同時,大陸稅局亦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通過資訊交換及CRS等進行國際間的資訊共用,對跨國企業及個人進行更全面的監管。

台灣稅務資訊e化進展到大數據分析

財政部稅務行政科技化,從早期的各項表單e化,網路申報,進化到雲端,例如發票雲端化,自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得以網路或媒體向所轄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及108年7月1日開放運用的「個人雲端稅務帳戶」可查詢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的繳稅、退稅、退稅抵欠及欠稅等資料。

而在稅務稽核的運用上,除運用業者前後期及同業比較外,也藉用跨機關之資料及數據比對,例如海關進出口資料、戶政資料、股票及不動產買賣資料等,再輔以資深查審人員的經驗建立風險事件簿,以篩選產出高風險案件,近期更大量發展巨量資料分析應用,在跨域運用成功的案例為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間的系統介接,追蹤食品流向,及早智慧預警,為食品安全把關。目前將發展運用大數據及研究AI於稅務稽核,以電子查審節省稽徵人力。

現今稅務機關採用更先進的數據驅動技術來評估稅務風險與選定查核目標,許多稅務管轄區要求企業使用電子申報格式提供文件,甚至預估十年內,即時申報將可能取代目前的定期申報作業。因此,企業需建立更佳且可靠的系統與作業流程來監測稅務風險與確保數據品質,並將其即時轉換為正確的稅務資訊。

此外,企業稅務主管也需全面檢視其稅務職能與稅務管理模式,包含策略制定、實施與治理、稅務人員權責劃分與績效評量標準等;進而擬定稅務策略與目標營運藍圖,確保合規遵循效率、優化作業流程、提高納稅申報資料品質及辨識稅務風險與機會,以創造企業最高價值。

展望今(109)年,可預期跨境移轉訂價及關稅議題將持續延燒,降低重複課稅風險仍是企業調整供應鏈之重要考量因素,且面對日益嚴峻的租稅環境下,過去企業慣用的對外投資租稅規劃方式將不再適用,跨國稅務管理已成為日常營運中極為棘手的挑戰,建議跨國企業應尋求稅務專家協助全面評估潛在稅務議題,包括目前各地區的價值創造與利潤配置是否存有重大差異,投資架構是否需進行簡化或建立實質,同時持續掌握各國法規變動及未來國際課稅趨勢,以迎接國際租稅變革浪潮,做好全球稅務布局。

此外,大數據查稅已經是世界趨勢,尤其在數位經濟時代,國稅局或企業都必須從傳統人工查帳,慢慢走向電子化,除了國稅局查稅要邁向數位,企業也必須藉由科技讓報稅更有效率,朝向自動化演進,稅務科技解決方案的導入將會愈來愈普遍,因此,企業必須儘早妥善規畫與準備,善用數位化工具,優化作業流程,確保更好的資料準確性和洞察力,降低潛在稅務風險;並循序漸進改變內部稅務職能,專注於提高作業效率、降低營運成本,以跟進全球潮流並因應稅務機關利用大數據查稅時代的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