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35 -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預告
e-Tax alert 135 -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預告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得列為減除項目免予加徵稅額之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下稱本辦法草案)」已預告,明定本條例所稱一定金額為實際支出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得列為減除項目免予加徵稅額之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下稱本辦法草案)」已預告,明定本條例所稱一定金額為實際支出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茲將相關重點列示如下
實質投資之範圍(草案第2條)
包含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及技術,需供企業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實質投資支出之計算(草案第3條第2項)
指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例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
投資日之認定(草案第3條第3項)
- 興建或購置建築物:其屬購置者為所有權登記日;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者為使用執照核發日,無需核發使用執照者為完工日。
- 購置軟硬體設備:為交貨日。
- 購置技術:為取得日期。
申請程序(草案第4條及第5條)
-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實質投資已達規定金額:得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實質投資且達規定金額: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重行計算並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退還溢繳稅款。
投資證明文件 (草案第4條)
-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當年度未分配進行實質投資相關證明文件。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及付款證明等文件。
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之稅額補繳(草案第6條)
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而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但不包括合於規定情形之企業併購而移轉。
KPMG 觀察
本辦法草案對於所定租稅優惠之適用提供了方向,但有以下事項有待進一步觀察:
1.所訂定以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因非屬盈餘之轉增資或分派,並不會實際減少累積盈餘,尚非公司法上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則草案中關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投資證明文件,似有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限制,限縮法律原有適用及違反租稅中立性之疑義。
2.107年度盈餘於108年1月1日至本條例於108年7月26日公布生效前之投資,能否適用減除?因本條例第72條係規定「第23條之3之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容有疑義。
3.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已適用實質投資減除,嗣後在期限內增加之投資金額能否再更正減除?又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實質投資之更正申報減除,是否只能辦理一次?可再澄清。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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