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琇宜會計師、谷宜臻副理
離岸風電於去年開始如火如荼的競標及遴選,吸引了各國投資者的目光,而目前依據期程部分開發商需要向銀行籌資,無論是潛在投資者或是借款銀行,都需要透過開發商提供的財務模型來試算,唯簡易的財務模型通常是用現金流的角度來進行測算,而未考量各會計準則下應以應計基礎調整損益表,這將會導致未來可供分配之股利金額測算有所差異,影響潛在投資者與借款銀行對於各項財務數值解讀的偏誤。
經濟部每年底都會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決定次年的再生能源的躉購費率,其中離岸風電民國108年的躉購費率開放開發商自行選擇可以採用以下費率將所產出電力出售予台電:1. 固定20年躉購費率每度電5.5160元 2. 階梯式躉購費率:前十年每度電6.2795元以及後十年每度電4.1422元。由於離岸風電投資金額龐大,開發商多採取專案融資的方式向銀行借款,為償還借款,開發商可能傾向採取階梯式的費率,增加銀行貸款意願,本篇將就躉購費率前高後低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探討。
雖然實質現金流量是前高後低,會計上的收入認列仍須依照不同企業所需遵循的會計公報才得以決定收入認列入帳的金額。目前台灣公開發行公司是採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T-IFRS),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選擇採用T-IFRS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製定及公告之企業會計準則(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EAS),此二種方式對於離岸風電的收入需有不同的因應及考量。
因離岸風電的躉購費率較我國工業平均用電高出許多,故開發商多是採用與台灣電力公司(簡稱台電)簽定之購電協議,保障開發商未來之收入來源。經查台電之再生能源購電協議範本,我們辨識出可能會需要考量的公報如下表:
收入認列公報考量
T - IFRS |
EAS |
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IFRS15) |
第20號租賃 (EAS20) |
離岸風電投資目前得標之開發商多為上市櫃的企業,應採用IFRS作為會計處理原則,就收入認列而言是依據IFRS15處理。在IFRS15下,需要運用五步驟來決定收入認列之時點及金額,並非僅僅只是用發電量乘以當年度的躉購電價如此直觀。以該合約之約定開發商於20年間提供的商品勞務均相同,則依第一及第二步驟,判斷該合約整體係一個履約義務,為一系列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且合約期間為20年,因此依第五步驟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若經評估前高後低的躉購費率無法直接對應其迄今已完成履約對客戶之價值,則不得逕以開立發票之金額認列收入,而是應預估整體合約期間20年可以產生的總現金流量(總收入),各期按合約的完成程度認列收入,意即以每期產出的發電量佔20年的發電量之比例,決定各期之收入認列金額。
另外,多數非公開發行公司所採用之會計準則為EAS,由於前述交易安排及合約內容之性質,是由開發商與台電約定將所有產能售予台電,在EAS下將因為包產能而可能被解釋為交易安排內含租賃,就好像開發商將發電設備出租予台電,因此應適用EAS20以租賃交易處理。於租賃之會計處理下,收取的價金是依據發電量計算的或有租金,則應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收益,至於前高後低的單價安排是否應比照營業租賃以平準化方式處理,在準則並無明確規定下或將出現爭議。
由上述可以發現,財務報表上認列的收入不必然等於現金流入金額,可能導致股利分派的金額受到影響,故未來潛在投資者以及提供貸款的銀行,必須要留意財務預測上的收入認列是否依照相應的會計準則進行適當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