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產業設備投資金額龐大,且建造期間長,管理當局相當關切其資產提列折舊時點認定及加速折舊稅務議題。以會計處理來看,當一項固定資產包含許多個別部分,且各部分採用不同折舊方法或是折舊率較為適當時,個別組成部分應分別提列折舊,且折舊費用應自資產達到符合管理當局預期運作方式時就開始提列,而非開始產生收入時。產業營運初期,收入尚不穩定,雖獲利較低或是虧損,仍應提列折舊費用,此時,適當之組成部分拆分可以更準確的反映資產消耗型態,使財務報表表達既符合會計原則也反映設備實際使用狀況。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公司應有適當之內部管理流程,由使用單位評估重大個別組成部分之折舊方法及折舊年限,以利會計部門帳務處理及經營管理分析之用。
在稅務議題方面,參財政部671220台財稅第38378號函釋「固定資產取得後尚未使用前,除該項已取得之資產,須俟取得其他資產並安裝後,始能使用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乃以該資產安裝完成能開始使用做為折舊提列時點。就離岸風電產業而言,個別重大組成部分(如電纜、下樁、渦輪、風機等相關設備)取得後尚須經過安裝及相互結合過程,故達成可運作狀態之時點為函釋所規範開始提列折舊時點。由此可知,財務與稅務對開始提列折舊時點並無重大差異,惟稅務申報時尚須注意折舊年限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另,依能源管理法第7條之規定,設置能源儲存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此租稅優惠亦為管理當局於評估回收投資時程的重要議題。
綜上,固定資產重大組成部分之辨識、折舊認列時點選擇及加速折舊租稅優惠適用,均為管理當局於產業投資後創造合理利潤重要考量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