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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5年5月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打造具台灣特色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行政院持續以跨部會合作方式推動法規調適與投資環境建構。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家族信託稅制議題,行政院政務委員葉俊顯於日前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已就「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存續期間可長達一百年及所涉及的課稅原則,獲致共識,將有助於促進我國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產業的發展。

      「連續受益人信託」是一種能使家族資產得以隨家族世代更迭而持續運作的信託制度,為國外家族信託常見作法。然我國因相關制度缺乏配套,致這項信託業務未能得到重視。近年因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在相關部會積極聯繫溝通下,法務部於112年作成函釋,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約定明確信託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之前提下,得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的安排,且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並約定受益人取得及喪失受益權的條件。

      本次跨部會研商,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係基於信託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因此,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及受益權變更的條件,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後續財政部將會依據跨部會研商決議,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函釋,提供信託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遵循。

      KPMG觀察

      現行在連續受益人信託下,實務面臨「後代取得受益權是否構成課稅移轉」的不確定性。以往稅務機關普遍認為,信託財產變更受益人或跨代傳承時,即等同發生一次新的資產移轉,因此必須重新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不利家族信託傳承之推動。故行政院召集金管會、財政部及法務部共同研商決議,倘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最長可達100年)及受益權變更的條件,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係「信託契約條件成就後的權利實現」,無涉贈與或繼承行為,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惟應注意,倘信託契約百年到期後,涉及契約變更的課稅方式為何,仍有待財政部之研議,應持續關注財政部後續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函釋內容。

      (本篇轉載自KPMG安侯建業「稅務新知選讀」2026年6月號;同步刊載於2026年6月家族辦公室季刊夏季號No.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