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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申報雖然在人生中不一定常遇到,但每每面對時,繼承人往往感到程序繁瑣複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全面蒐集所有遺產資訊並向國稅局完成申報。然而,實務上常因一時疏忽,或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分布不夠了解,導致無法掌握完整資料,使部分遺產未能如實申報,進而遭國稅局補稅甚至處以罰鍰。

      為協助繼承人在處理這項人生大事時能更周全準備、降低稅務風險,本文特別整理出實務上較容易被忽略的遺產稅申報地雷,提供必要提醒與注意事項,期盼繼承人在面臨繁複手續時能更加從容應對。

      一、人壽保單不一定都免遺產稅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列入遺產,惟若因投保動機或架構被國稅局判定為規避稅負,其將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該死亡給付或保單價值應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除了補稅甚至有處罰之可能。常見投保態樣如下:

      ●重病投保(帶病投保)

      ●高齡投保

      ●短期投保(投保後不久即身故)

      ●躉繳投保(一次繳清大量保費)

      ●鉅額投保(保額與經濟能力不符)

      ●密集投保(短時間內購買多張保單)

      ●舉債投保(借錢買保單)

      ●保費高於保險給付(違反保險保障精神)

      二、被繼承人持有緩課股票

      「緩課股票」係指取得股票時,因符合獎勵投資或相關租稅優惠規定,而可延後計入所得課稅之股票。依財政部規定,當緩課股票於遺產分配(繼承發生)時,其緩課原因即告終止,該時點視為所得實現年度,需同時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

      由於緩課股票性質特殊、且並非一般股票交易帳戶中常見項目,繼承人往往容易疏漏未申報。為避免因漏報而產生之稅負風險,建議繼承人主動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相關集中保管機構查詢是否曾受配、取得或持有緩課股票,以釐清是否存在須申報之標的。

      三、被繼承人持有高爾夫球證

      被繼承人名下的高爾夫球證多由球場建檔管理,國稅局亦能輕易調取相關資料。因此,如在遺產稅申報時未列入球證價值,不僅可能面臨補稅與罰鍰,日後繼承人於辦理球證繼承過戶時,因需檢附遺產稅完稅證明及分割協議書等資料,亦可能因此卡關,造成繼承程序受阻。

      四、死亡前兩年內之轉帳匯款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之財產,不論當時贈與額度是否超過免稅額,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實務上,國稅局可能透過調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進一步確認其死亡前兩年內之資金流向,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行檢視被繼承人之帳戶資金往來情況,以免漏報。

      五、死亡前兩年內大額或頻繁之現金提領

      現金提領常見的情況,多半是用於支應被繼承人生前的生活開銷,例如醫療費、看護費、保健食品或營養品等相關費用。這些支出的收據,建議妥善保存;日後若國稅局進行查核,繼承人能據以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然而,若現金提領無法說明用途,或經國稅局調閱病歷後發現被繼承人當時處於「重病期間」,不可能自行提現消費,則國稅局可能將該款項認定為「贈與」。一旦被認定為贈與未申報,便可能面臨補稅,甚至遭受處罰。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前,宜先自行檢視相關提款紀錄,並對於用途不明的金額主動申報,以降低日後稅務風險。

      六、已實現但尚未收到之租金收入

      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收租金之情況,須留意遺產稅申報時,並非以「實際有收到租金」才算數,應以被繼承人的死亡日為分界點,死亡日之前「已可收取而尚未收到的租金」屬債權,應併入遺產課稅;死亡日之後產生的租金收入則屬於繼承人之權利,不納入遺產課稅範圍。

      七、已實現但尚未收到之股利收入

      股利收入之權利歸屬判斷依據與前點相似,惟因公司在實際發放股利前會訂定「除權息基準日」,故被繼承人死亡日在除權息基準日之後,縱使尚未領取到股利,仍屬債權,應併入遺產課稅;反之,則股利應屬於繼承人之權利,不納入遺產課稅範圍。

      八、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例如:股東往來、代公司所支付之墊款)

      繼承人應主動向公司查詢被繼承人與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以確保相關資料完整且正確申報遺產稅。若未及時掌握而由國稅局發函向公司調查後,才發現有漏報債權之情形,繼承人即可能面臨補稅及裁罰的風險,務必特別留意。

      國稅局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僅屬申報參考資訊,並無法呈現被繼承人全部遺產項目。雖然近年國稅局已能透過單一窗口協助繼承人向多個機構查調金融遺產(如銀行公會、投信投顧公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人壽保險公會等),但仍有許多遺產類別不會出現在查調結果中,繼承人必須額外蒐集資料加以補充。

      因此,除了查調資料外,繼承人仍需仰賴以下來源進行完整盤點:

      一、被繼承人生前留存之文件、存摺、保單、投資資料。

      二、被繼承人過往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可幫助了解其生前之所得來源。

      三、被繼承人與金融機構、企業等之往來關係可能涉及財產的線索。

      唯有完整盤點,並於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方能在面對遺產申報時更為從容,同時避免因遺漏申報財產而引發稅務風險。

      (本文同步刊載於2026年3月家族辦公室季刊春季號No.33)


      吳 能吉

      稅務部副營運長/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person

      夏郁柔

      稅務投資部 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