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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曾於2025年底介紹《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說明個人(下稱網紅)於網路(例如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另於2025年12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訂定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下稱小網紅)取得收入,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加以規範,以完備網紅稅制指引,茲整理本規範重點並解析課稅邏輯如下:

      本規範適用對象?

      網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者,即俗稱大網紅,不適用本規範。本規範係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小網紅。

      「境內」網紅、「境內」平臺及「境內」觀眾怎麼認定?

      由於網紅、平臺及觀眾是否為境內,將影響境內、境外之貢獻度計算及納稅義務,因此需加以定義如下:

      一、「境內」網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紅: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我國境內。

      ●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我國代碼(886)。

      ●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二、「境內」平臺:指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平臺。

      三、「境內」觀眾,指於平臺觀看網紅表演勞務,或向平臺購買相關付費服務(例如付費訂閱,以下簡稱付費電子勞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觀眾:

      ●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符合前揭規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我國境內、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我國代碼(886)或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等情形之一的個人。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原則

      一、收入性質

      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認定

      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至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自平臺取得之網紅收入,應依下列規定認定其提供該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一)境內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境內平臺提供予境內或境外觀眾觀看,或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內觀眾觀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二)境內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境外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境內平臺提供予境內或境外觀眾觀看,或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內觀眾觀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

      茲彙總如下表:

      family office table

      所得額計算及課稅模式

      網紅依前揭我國來源收入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認定之規定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我國來源所得:

      一、可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成本費用者:

      (一)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成本及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二)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網紅收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成本及費用×(1-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二、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計成本費用:

      (一)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費用標準)

      (二)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網紅收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1 -費用標準)

       

      在區分我國來源收入後,小網紅依其課稅年度的納稅者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分別按下列方式完納所得稅:

      一、居住者

      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或表演人費用率45%)後辦理結算申報;非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

      二、非居住者

      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由扣繳義務人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須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

      茲彙總如下表:

      family office table

      KPMG觀察及建議

      隨著「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的發布,網紅課稅拼圖業已完整,正式宣告網紅數位經濟課稅制度已邁入制度化規範。境內大網紅因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依網紅課徵營業稅規範應辦理稅籍登記,除了需開立憑證繳納營業稅外,其所得稅之課徵應依據營利事業方式辦理;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小網紅取得收入,其綜合所得稅之核課,則須依照本規範規定辦理。考量規範發布初期,網紅(納稅義務人)及平臺(扣繳義務人)尚未熟悉相關規定,稽徵機關將採輔導方式,於2026年6月30日以前協助辦理,免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惟此乃輔導期間之特別規定,在網紅課徵所得稅規範尚未訂定發布前,小網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或境內小網紅取得港澳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是必須按現行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課稅,建議應及早諮詢專家或與專業會計師討論,避免因不當處理導致額外的稅務負擔及成本。

      (本文同步刊載於2026年3月家族辦公室季刊春季號No.33)


      葉 建郎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person

      林健生

      稅務投資部 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