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往往共同累積存款、房地產、股票及保險等資產。然而,萬一婚姻無法共同走向終點、而發生離婚狀況時,財產分配常成為最複雜且敏感的議題之一。
依現行稅法規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有課徵贈與稅之風險。
然而,為避免日後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爭議,部分人士會選擇在離婚前先行進行資產安排,例如出售房地產與公司股權,或將存款與保單提前移轉予子女,以降低離婚時的財產請求。這類「事前處分」除可能涉及贈與稅與所得稅等課稅問題外,若缺乏完整評估與控管,不僅可能導致鉅額稅負,更可能因被認定為規避稅負,甚或是有侵害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風險。
因此,在考量離婚前的資產安排時,除了法律層面的保障,更應審慎評估稅務法規的限制與潛在影響。本文將進一步介紹實務上常見的資產型態及其移轉時應注意的稅務規定,協助讀者在規劃過程中降低稅務風險,並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因忽略稅負而衍生新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