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至主要內容

      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貨物稅條例》原有條文本已規定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免徵貨物稅,惟為藉由免稅措施引導國人減少糖分攝取以增進健康,本次修法遂新增「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稅。而屬一般家庭的民生必需品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持續課徵貨物稅已不合時宜,本次修法將以上商品從課稅項目中移除。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財政部於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由於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除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輔(宣)導外,並以本令明訂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在此期間,境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重要財經法規預告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訂有,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租稅優惠,並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放寬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年限至未滿5年;降低個人投資門檻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所得額減除上限提高至500萬元等,故相關子法即《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須配合修正,經濟部爰擬具修正草案並依規定預告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修正草案預告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均訂有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可以選擇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5%於當年度抵減或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而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爰規定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惟部分委外研究發展支出如係必要且符合規定者,亦得適用之。

       

      財政稅務要聞

      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放寬公司併購課稅規定

      《企業併購法》草案修正重點為,企業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產業控股公司,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者,股東因轉換股份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不列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延後至實際轉讓時課稅,行政院會通過之版本與114年5月1日經濟部預告修正之版本主要差異為增加適用限制規定,既存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如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包括直接及間接持股),不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規定,其認定時點為被收購公司股東會首次通過股份轉換決議之日。

       

      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免辦理暫繳申報

      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試算暫繳」或採依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的半數繳納之「一般暫繳」。採「一般暫繳」者,自114年度起若前一年度有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將不再納入暫繳稅額計算,此外若有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者,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轉售者應補稅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以後(含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轉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不再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將被要求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的稅款,並加計利息。


      下載

      KPMG安侯建業稅務新知選讀2025年10月號

      網紅稅新規上路、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研發抵減申請條件、企業閒置資產折舊及年中股利收入營業稅申報調整,一次解析!

      作者群

      游 雅絜

      執行董事/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黃 彥賓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