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土地,出售時如有獲利免課徵所得稅,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下稱土增稅),而財政部為健全不動產稅制,遂於104年修法訂定房地合一稅,並又於110年再度修法推動房地合一稅2.0(下稱新制);故此,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同時存在之情況下,造成不動產交易之法令適用複雜性提升,尤其眾所皆知舊制土地出售時免課徵所得稅為地主節稅之一大利處,惟新制上路後卻可能因地主之代際傳承因素,使舊制土地發生了贈與或繼承等移轉情事後,於未來再出售時可能導致原本適用舊制規定,反而轉變為新制課稅,不可不慎。
以下說明舊制土地於出售前發生贈與或繼承,未來處分時可能面臨的稅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