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地合一稅制實施以來,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應適用舊制或新制課稅,一直都是家族傳承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為繼承開始日。」亦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在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人繼承之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該繼承之房屋土地,則適用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
至於持有期間之計算,立法者考量繼承人取得之房屋、土地可能因不能使用、有分割遺產需求或須繳納遺產稅等因素,而須將繼承之房屋、土地出售,如適用短期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四項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財政部亦鑑於不可抗力之遺產繼承與房地短期投機炒作有別,就房地合一稅制施行以後繼承取得房地者之交易案件,陸續發布相關解釋函令,以釐清相關課稅疑義,適度緩和新制實施對房地產繼承者之衝擊。本文將就相關釋函予以解析,並佐以例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