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離婚訴訟時的財產分配等都是常見於新聞版面的糾紛,若能選用適合自己的夫妻財產制,可大幅度降低法律上糾紛的風險。本文將概略介紹夫妻財產制的相關法規以及特色。
首先,夫妻財產制的目的在於使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更加明確,以及明定當夫妻財產制消滅時財產的分配規則。因不同夫妻財產制有不同的規則,當事人可於婚前選定或婚後以書面契約變更夫妻財產制的登記,以做出最有利於個案情況的選擇。
現行法下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若當事人未特別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除了法定財產制外,當事人也可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選用約定財產制。不過雖名為約定財產制,但當事人仍應從民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擇一,而非可完全自行約定財產制度的內容。且若當事人選用約定財產制則應依法進行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至於約定的時點不限於結婚當時,婚前或婚後都可為書面約定並至戶政機關登記。且夫妻財產制並非一旦登記就不可變更,夫妻於婚後仍可以書面訂約變更所欲適用的財產制度。而當夫妻財產制消滅時,即應依照選用的制度進行財產分配。消滅的事由則包括:一、離婚;二、婚姻撤銷;三、改訂其他夫妻財產制;四、夫妻一方死亡;五、婚姻無效;六、依法婚姻被視為消滅,六種事由。
對夫妻財產制有基本概念後,接下來即可依雙方的財產狀況與意願選擇適合的制度。以下將概述個個制度的差別與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