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抑止不當炒房,新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課稅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實施。為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增訂應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一)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二)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特定股權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則排除適用。
有關「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一、指交易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時,該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時價,占該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時價之比率在50%以上。
二、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之時價,應以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
三、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之該事業資產每股淨值計算之。
四、但稽徵機關查得時價高於每股淨值者,按查得資料認定。
過去為了能讓家族資產永續傳承,避免因代代相傳致產權過度分散,家族常選擇透過法人持有並統一管理房地產,然而在房地合一稅2.0新制規範下,「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對過往選擇透過法人持有房地產之家族在移轉或處分時也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倘家族個人或企業出售其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時,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即應注意房地合一稅可能之影響。茲彙總符合「特定股權交易」及「一般股權交易」之稅負影響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