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隨著國內外股市不停升溫,越來越多人選擇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進行財富傳承規畫,主要係因投資型保單同時結合了「壽險保障」及「投資收益」的功能,藉由設置「一般帳戶」及「投資帳戶」兩個帳戶,將投資金額與保險公司的帳戶分離,讓要保人在承擔投資風險賺取投資收益的同時也能保障其應享有之保險給付。然而,對於投資型保險給付可不可以節稅,不但多數民眾搞不清楚,連銷售保單的保險業務員、銀行理財專員也是一知半解;因為業務員可能會為了推薦保險,過度強調節稅功能。
就投資型保單之性質來看,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保險人並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專設帳簿,記載要保人投資資產之價值,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單獨管理;又依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因此,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帳戶與一般保險應有之危險移轉與風險分散功能有所不同。基於租稅中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其課稅待遇應與一般投資一致。
也由於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分離,針對投資帳戶金額的課稅問題其實已經爭議多年,財政部在98年11月6日正式發佈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令,規範99年1月1日後所訂立的投資型保單契約,針對投資帳戶的收益及孳息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對於課稅前已經成立的投資型保單,則不溯及既往不適用新的課稅原則及內容。那到底投資型保單應如何課稅?就讓本文帶你一同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