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廣告投遞前,須先付費向當事人買個資?

數位廣告投遞前,須先付費向當事人買個資?

在過去這一年內將近100件的GDPR裁罰案例中,首當其衝的是提供數位服務與廣告的相關產業,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表示,因為服務內容多元化,且牽涉多數公司間的資料加值運用與共同行銷,但如果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不夠透明讓當事人清楚易懂,或未以足夠安全之方式加以管理,均可能使企業因此受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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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各會員國個資主管機關,自GDPR正式施行以來,即為了執行GDPR之相關規定,並確認企業之遵法合規狀況,展開了一系列的調查及裁罰。在過去這一年內將近100件的GDPR裁罰案例中,首當其衝的是提供數位服務與廣告的相關產業,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表示,因為服務內容多元化,且牽涉多數公司間的資料加值運用與共同行銷,但如果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不夠透明讓當事人清楚易懂,或未以足夠安全之方式加以管理,均可能使企業因此受到裁罰。

例如法國就對於消費者精準廣告投放中違法處理個資的行為,處以高達5000萬歐元的罰鍰,主要理由包括:消費者不易找到個資告知的相關資訊、個資處理活動過於複雜導致消費者無法理解個資告知或者告知有缺漏、消費者並未取得充足的資訊所以提供的同意也是無效的、精準廣告投放的選項被預設同意。而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亦開始針對Google廣告即時競價服務 Authorized Buyers的個資處理方式,是否違反GDPR進行調查,如該公司確有將用戶資訊提供給廣告商作為精準投放以獲利,且未符合GDPR對於當事人義務之相關規定,例如確保透明性或取得資料處理合法基礎,則亦有可能遭到裁罰。

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蘇柏毓則說明,呼應GDPR此種對當事人個資自主權之高度要求,日本已有企業開始採行所謂讓當事人自主決定個資的使用權與銷售權的MyData模式,以建立個資銀行的方式,讓當事自行上傳例如通勤資料、財務資料或身體健康資料等進行管理,甚至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授權給廣告公司取得個人化廣告的服務。

因此分析目前歐盟各國個資主管機關的GDPR執法趨勢,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鍾典晏即認為,數位廣告平台或廣告業者宜思考應如何調整現行業務模式與個資蒐集、處理與利用之方式,例如取消預設同意之個資蒐集模式、取得當事人同意前應以清楚易懂之語言充分告知、考慮個資利用之目的範圍以分階段方式取得同意等。另外也可利用告知與同意合規性測試機制,來確保相關處理利用之合法性。當然採取這些法遵措施會增加成本,但這也是證明合規必要之手段,且更容易取得當事人的信賴並樂於提供個資。而企業亦得考慮提供其他誘因如獎勵機制等,與消費者共享個資之利用價值。甚至,目前日本企業透過付費方式取得當事人個資進行後續的廣告行銷,使企業與消費者間維持一個互惠互利的生態,也可能是未來數位廣告業的新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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