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族傳承的資產類型之中,經常會討論到農地與一般土地的課稅規定是否相同?是不是免稅?免稅項目有哪些?最近,也因疫情關係,引發民眾為休養生息,希望買個農地自行耕種蔬果等,也可蓋個農舍當成休憩的地方。因此,為解開讀者對農地的諸多疑問,請詳以下說明。

農地傳承,可以免稅?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0條亦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因此,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一)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二)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該農地自承受後五年內,仍須繼續做農業使用,如有違反,仍會被國稅局追繳遺產及贈與稅。

二、土地增值稅免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9-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故自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二)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移轉與自然人。

三、出售農地免所得稅,但出售農舍需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故出售105年以前取得之農地,其農地交易所得,本就免納所得稅;至於105年以後取得之農地,依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即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始能免納房地合一稅。

至於交易農舍,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4項規定:「第1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故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應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且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課徵所得稅。

故納稅義務人移轉農地及農舍,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才能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實務上,有些農地移轉可能因為係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轉讓,所以沒有土地增值,土地增值稅為0元、或係因納稅義務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1條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以致並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可能就會喪失免稅資格。

由以上規範可知,納稅義務人如欲享受農業用地轉讓相關免稅優惠(詳下表彙總),首要就是需符合農地作農用規定,即需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此外,享受遺產及贈與稅免稅優惠之農地,承受人(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就該承受或受贈之土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農作5年,否則即會被追繳補繳應納稅賦。但該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在此限。

AEM表格編輯範本

 

 

農業用地

農舍

贈與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作5年。反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以外之人,應課徵贈與稅。配偶互相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

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繼承,免徵遺產稅,並列管農作5年。

應課徵遺產稅。

土地

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對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法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N/A

所得稅

105年度以前取得之農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105年度以後取得之農地,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農舍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需計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農地蓋有農舍,仍符合農用規定嗎?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農業使用之定義「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準此,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符合三項要件:(一)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二)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三)未閒置不用。

至於作農業使用之農舍興建有何限制呢?自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起,新取得農地如欲興建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需符合以下五條件:(一)需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婚者。(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三)農地面積須超過0.25公頃(即756.25坪)。(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

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亦規定,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二)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因此,農地如欲興建農舍,則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需為「農民」,如非農民違規興建,將無法取得農舍建照,屬違規農舍,該管縣市政府將會強制拆除,亦無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可能。如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為農民,作農業使用之農舍興建,除應符合農舍用地面積之限制外,現場亦應注意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或未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方能符合「農業使用」之規定。

倘農地本身即蓋有合法農舍,非農民身分仍可購買農舍,取得後如繼續從事農業使用,亦可據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享受相關租稅優惠。惟如該農舍未作農業使用(如出租作為民宿),亦將喪失相關租稅優惠之適用資格。

非農業⽤地仍農⽤,仍可免稅?

除了前面「農地」作農業使用,適用免稅優惠外。家族也可以檢視一下現行仍做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適用之可能,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實務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種,一種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一種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如果取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此種原為農業⽤地變更為⾮農業⽤地但仍作農業使⽤者,通稱為「視為農業⽤地」,得適⽤不課徵⼟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原為農業⽤地。(二)經依法變更為⾮農業⽤地。(三)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途使⽤,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畫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途申請建築使⽤。(四)仍作農業使⽤。

符合上述四項要件,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地作農業使⽤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件,因繼承⽽移轉應免徵遺產稅、贈與移轉免徵贈與稅及不課徵⼟地增值稅。惟應注意,經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地,承受⼈⾃承受⽇起5年內,應繼續作農業使⽤,不得移轉或變更使⽤,否則稽徵機關將追繳應納稅負。

綜上,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之趨勢,以及國內經濟、社會環境的改變,政府於89年1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程序完成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確立了「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新農地政策,放寬農地自由買賣。不但允許自然人承購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轉讓,符合一定條件者,給予相關稅賦減免,包括前述的遺產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等免稅優惠。然而,本篇主要分析如家族資產中,如有農地傳承之相關租稅優惠,並非鼓勵讀者炒作農地,故農地傳承亦應注意回歸家族「農地農用」之基本精神,始可讓家族基業源遠流長。

張芷

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主持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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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生

KPMG安侯建業
稅務投資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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