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2021年5月3日在推特宣布與妻子梅琳達離婚,結束長達27年的婚姻關係。依目前媒體報導上的資料,兩人並未簽署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因此離婚戰線勢必延長至財產分配和贍養費上。由於當代對婚姻的觀念與價值相較傳統農業時代正發生質的重大變化,上述的新聞其實說明了在離婚的過程中多數人必然面對的幾大議題之一:即贍養費、財產重分配以及未來財產的管理權分配。前兩點是由於婚姻關係消滅所衍生的的財產分割議題;其一為離婚後贍養費的安排、另一則為婚姻關係中所發生的財產必須重分配,在台灣也就是在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此外,財產重分配後,財產是否必須共管,也就是經營權安排的議題。在雙方意氣相爭之下,離婚的戰線極可能從財產分割延續到未來財產的管理方式甚至於公司董事會。
贍養費 怎麼稅?
其中,贍養費應該是離婚過程中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而雙方爭執的重點除給付金額、給付時點外,筆者也常被詢問關於贍養費如何課稅的問題。畢竟,如贍養費需課稅時,稅負如何分擔恐怕又會變成雙方是否願意簽字離婚的焦點之一。此中難題還包括如何確保一方可以拿到另一方所承諾的贍養費,萬一先簽離婚協議書,對方卻未依離婚協議書內容履行給付內容又該如何自保。
有關離婚贍養費所可能面臨的稅務議題在於,給付贍養費的一方可能會有贈與稅,收取贍養費的他方可能須納入所得稅。關於所得稅的部分,依財政部91年所發布的規定註1來看,夫妻不管是協議離婚或經由法院判決離婚,一方給付他方之財產,都不會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贈與稅部分,依財政部89年規定註2,夫妻如屬兩願協議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因此,離婚協議內容將是作為是否得免課徵贈與稅的重要依據,離婚時不可不注意。另外關於判決離婚的贍養費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依財政部71年的規定註3,認為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一方應給與他方的贍養費,性質上是屬於扶養請求權,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所規定的其他收益,因為是所得,所以也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而依財政部91年規定對此給付不會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單純以稅負的角度來看,如果先拿贍養費再離婚,因為此時還未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還在,故性質上會被認定是夫妻贈與,因夫妻贈與可免贈與稅,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個人因受贈取得的財產,免所得稅。但實務經驗上,此策略雖簡單卻很難達成,筆者的經驗中,爭議點是一方要拿到贍養費才肯簽字,另一方會擔心如果先給贍養費,萬一對方拿到錢卻不肯配合簽字這時候怎麼辦?因此從稅負的角度,這個方法雖然最簡單,但實行的可能性卻最低。
另外離婚協議內容是作為是否得免課徵贈與稅的重要依據。如果夫妻在離婚前對於贍養費只有口頭約定,或者雖有書面約定,但實際上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導致實際給付的金額或時間點跟約定內容不一致,一旦該年度實際給付金額又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這就面臨此項財產移動須舉證證明非屬贈與的問題。筆者提醒,稅局一般都是落後查核,通常會是事實發生後的幾年內才會函查當事人。如果相關事證當事人又都沒有任何相關文書紀錄可以佐證,且雙方說詞又可能因離婚,導致彼此對事情認知不一致,這時候雙方各說各話的可能性不是沒有的。這時候要舉證非屬贈與,技術上恐有難度。
贍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 不同稅
從上述比爾蓋茲的新聞中,應該可以發現贍養費跟剩餘財產分配是兩個不同的安排跟請求。如果是在台灣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不會有贈與或所得問題。因此離婚協議中,筆者建議剩餘財產分配應該要跟贍養費為不同處理。但事實上,夫妻的財產要在離婚時理清楚是否是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恐怕是斬不斷理還亂;因此很多人在實務做法上,通常未針對贍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有明確安排區分,就把兩者包裹一起安排。筆者提醒這恐怕會衍生後續的稅務爭議,且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後,又要再針對未完善之處再做事後找補,就可能會涉及有無贈與稅或所得稅問題。
【附註】
1.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2.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3.財政部71年8月26日台財稅第3637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