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09)年最受矚目之稅制,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所推出的多項租稅措施,包括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之費用加倍減除、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繳納期間展延、放寬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與免暫繳申報之規定、增列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及符合依訂條件者找得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等措施。

財政部為因應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參酌BEPS指引建議並配合實務需求,於去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準)部分條文,對現有移轉訂價查核作全面性補充性增修,特別是無形資產之移轉訂價議題,在此提醒,該修正條文係自109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適用。

新的一年到來,政府推出諸多新措施(時價登錄2.0 健保費調漲…),以稅法層面來看,甫於去年年底三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條文,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日起需課徵基本稅額,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台商資金匯回專法)」將於8月落日,依據該條例之附帶決議,施行期滿後1年內(110年8月15日-111年8月14日),將由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3(所得稅法第43條之)及個人CFC制度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施行日期,這些都會對高資產客戶與企業造成影響。其次經濟部預告修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草案,也是必須密切關注之法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1.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除擴大生技醫藥產業、生技醫藥公司及新藥之適用範圍外,新增個人資金投資生醫產業之租稅優惠及選擇技術股及認股權證緩課者,得以「轉讓價格(或時價)」或「股票取得之價格」擇低計算課稅。

2. 企業併購法:除強化併購資訊揭露,股東能及時獲取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資訊以確保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之適用條件,並增訂無形資產認列費用規定及股利可延緩5年課徵所得稅。

此外15國簽訂RCEP,中國十四五規劃與美國總統拜登上任後,即將開啟多邊國際貿易體系,全球供應鏈配置策略將形成「泛美國聯盟」與「泛中國聯盟」分庭抗禮之勢。雖然台灣對RCEP成員國出口逾七成是免關稅,但是其它三成是台灣傳統產業產品包括,機械、石化、鋼鐵、紡織等,台商應先檢視各國適用RCEP好處,才能享受關稅優惠及降低衝擊。

彙總上述變革重要措施相關內容如下:

事件一、移轉訂價

實施日期

108年度(國別報告交換-瑞士)
109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TP查準修正

摘要說明

  1. 我國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包括自94年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及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
  2. 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會計年度於106年1月1日之後者為紐西蘭及日本;於107年1月1日以後者為澳大利亞;於108年1月1日以後者為瑞士。(109年11月3日台財際字第10924519481號公告)。
  3. 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為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70億元,及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
  4. 自109年度起,符合一定要件及程序者,營利事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可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號令),關務署另訂有「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5. 109年度修正TP查準,可歸納為以下五大重點:
    (1) 無形資產定義:應具備之條件為「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因此除會計處理之資本化項目外,尚包括雖列為當期費用,但具備顯著經濟價值之研究發展及行銷等支出。

    (2) 強調經濟實質之風險分析架構:評估可比較情況或交易,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對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應考量之因素,增訂移轉條件(如排他性及授權地理範圍)、發展階段、是否擁有更新、修改及修正之權利、獨特性及其維持獨特性之期間(如法律保護範圍及期間)、剩餘經濟效益年限(如使用或有效年限)。而於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時,著重於受控交易之參與人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二大功能之實際經濟行為。並依風險配置結果給予合理報酬。

    (3) 考量DEMPE五大活動之進行:為完整反映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時,應依據DEMPE五大活動之風險分析結果,評估無形資產交易參與人之貢獻,以達無形資產之利潤分配與創造價值一致目標。故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權人若僅為法律名義登記者,僅能獲配有限之利潤。所稱DEMPE五大活動即無形資產之開發(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 )、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利用(Exploitation)。

    (4) 收益法列入常規交易方法: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規定之「收益法」,可作為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5) 未依規定揭露經查核認定短漏報之免罰門檻降低:企業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揭露受控交易,經稽徵單位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核定全年所得額5%以上,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5 ‰以上者,將按所得稅法110條短漏報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事件二、產業創新條例增修

實施日期

109年度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摘要說明

  1.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2. 租稅優惠措施延長10年:原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包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再延長10年,並放寬技術作價入股及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獲配學研機構股票,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較低價格課稅。

  3. 員工獎酬配股「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放寬為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亦得適用(即雙向皆可適用)。

  4. 鬆綁透視個體概念優惠課稅之適用對象,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一次到位之創投事業,投資國內產業時,增訂得採用「決定出資總額」代替「實收出資總額」,符合投資比率亦享有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5. 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無須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6. 新增智慧機械及5G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如下:

項目

試用期間

支出金額區間

稅額抵減方式

稅額抵減限額例外狀況

智慧機械

109/01/01– 110/12/31

同一課稅年度支出:100萬至10億元

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方法一:當年度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稅額。

方法二:當年度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稅額。

情況一:同一年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50%為限。

 

情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5G系統

108/01/01– 111/12/31

 

 

 

 

 

事件三、鼓勵海外資金回台

實施日期

108年8月15日-110年8月4日

摘要說明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起實施,為期兩年。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重要規定如下:
    *稅率:第1年8%(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第2年10%(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
    *需在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匯回存入專戶。
    *完成實質投資退回前開50%稅款(稅率4%或5%)
    *未依規定管理運用者應補繳稅額(稅率20%)
    *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之剩餘財產分派亦可適用本專法優惠(財政部108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

  2. 109年9月修正,透過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間接投資」優惠稅率適用,除明確投資於國內產業,以未上市(櫃)事業心發行股份為限外,並有以下修正重點:
    *被投資事業不得再轉投資境外事業或購置國內不動產。
    *有關投資於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櫃)事業之金額占資本母數之比率,於第3年度應達20%、第4年度應達50%,以及投資於境外未上市(櫃)事業不得超過資本母數之25%,其「資本母數」的定義,改以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新增實收資本額加計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計算,使相關投資比率之計算更為公平合理。

事件四、反避稅CFC & PEM

實施日期

尚待行政院訂定(105年7月27日公布)

摘要說明

  1. 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2. PEM制度: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3.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及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等相關子法規及CFC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已發布。

  4. 立法院於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條例附帶決議,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110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14日),由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

事件五、營所稅其他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

109年度

摘要說明

  1. 稅率結構:自109年度以後20%為稅率,不再區分課稅所得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下(108年度稅率為19%)。

  2. 10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展延至6月30日。

  3.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相關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之各項補助,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4. 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含防疫照顧)請假期間薪資,該薪資(經常性)金額之200%,得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5.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6. 營利事業於109年辦理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得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減除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第1季財務報表虧損換算之上半年度「估計虧損」,以計算應加徵稅額之未分配盈餘。
  7.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例如營利事業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符合條件者得按純益率4.8%計算所得)。

  8.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修正將中小企業之認定,不論歸屬之行業別,皆以相同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雇用員工人數(未滿200人)為基準。

事件六、綜所稅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

109年度/110年度

摘要內容

  1. 每人基本生活費,109年度調升為18.2萬元

  2. 財政部函釋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的認定順序原則,以協議優先,當協議不成則依據法律上之親權、實際同居天數及扶養事實依序認定。

  3. 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4.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惟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核定期限、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尚待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事件七、營業稅重要修正

實施日期

109年1月15日

摘要內容

  1.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2. 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若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者,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專科以上學校,其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辦理。

  4.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適用2%營業稅稅率。
     

事件八、電子計算機發票停用

實施日期

110年1月1日

摘要內容

財政部於107年1月19日通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案,原定電子計算機發票於109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108年5月24日再次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時點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1日施行。

事件九、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

實施日期

台灣:108年1月1日
大陸:106年7月1日
香港:106年1月1 日

摘要說明

我國金融機構108年1月1日起應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或特定實體帳戶「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者身分,109年起每年6月1日至30日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的金融帳戶資訊,109年屬應申報國為日本及澳大利亞,110年6月起之增加英國為應申報國。首次帳戶交換統計如下表: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筆數

帳戶餘額總計

國別

日本

澳大利亞

日本

澳大利亞

台灣提供屬他方居住者資料

29,439

8,258

9,548億元

1,060億元

他方提供屬台灣居住者資料

52,959

189,533

235億元

941億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

 

事件十、RCEP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實施日期

109年11月15日

摘要說明

  1. 2020年11月15日15個成員國簽署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協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目的為建立整合的總體機制,促進15個國家自由貿易。

  2. 成員國為東協十國(汶萊、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與其他夥伴國(澳洲、中國、日本、紐西蘭及南韓)。RCEP簽署使得15個亞太成員國間,移除貿易壁壘,享有關稅優惠。

  3. 成員國有22億人口的市場,約佔全球的30%人口,GDP 總計為26.2兆美元,或約佔全球GDP的30%,佔28%全球貿易(根據2019年數據)。

  4. 早先加入談判的印度,後來退出協商,但日後可以選擇再加入RCEP。

  5. 受全球疫情影響造成供應鏈衝擊,例如生產區域化、數位化、近岸外包、回流和製造調整,海關、關稅、政府補貼、勞動力供需和成本及稅務都影響企業決定。RECP在評估過程中將發生關鍵性的影響,甚至造成供應鏈的重組。

  6. RCEP之簽署將加深亞太地區之經濟整合,觸發地區供應鏈進一步的調整,預期除了關稅上之優惠外,原產地規則勢必也將影響企業在亞太市場的供應鏈調整之趨勢及方向。

  7. 於RCEP下,各成員國皆做出了關稅減免的承諾,而為確保僅有RCEP成員國方可享有之關稅優惠,需利用「原產地規則」來判定產品來源,以作為適用優惠關稅之條件。

  8. 藉由統一不同原產地規則,對企業供應鏈管理提供較高程度的一致性。同時原產地規則統一的好處不容低估,特別是使得製造業移向較低度開發國家。區域貿易協定可促進該區域整體的貿易,對優勢產業是機會,但對劣勢產業卻是挑戰。企業若能持續技術升級,發展高價值差異化產品,並進行跨國供應鏈重組,即可降低可能的不利影響。

  9. RCEP重要突破是中國大陸與日本、日本與韓國兩個新建立的自由貿易關係,進而造成台灣產品在中、日、韓的競爭壓力。此外,台灣也將面臨在亞太地區邊緣化及東協市占率的下降等風險。不過,台灣受關稅影響的產品如機械、石化、鋼鐵、紡織等多數產品,大陸對日、韓均排除降稅,或採十年以上逐步調降的方式,預估短期內影響不大。建議台商首先應檢視適用RCEP好處(包括分階段優惠稅率、文件和直接運送的要求等),並評估適用所需調整的投資和營運模式,以享受關稅等優惠及降低衝擊。

事件十一、美貿易戰

實施日期

107/9/17宣布~迄今

摘要說明

美國對自大陸進口貨品加徵關稅之時程如下:

  1. 2018.6.15宣布500億美元加徵25%
    (2018.7.6生效340億美元818項貨品加徵25%)

  2. 2018.7.10宣布2,000億美元加徵10%
    (2018.8.23生效160億美元279項貨品加徵25% &
    2018.9.24生效2,000 億美元5,745 項貨品加徵10%)

  3. 談判:2018.12.14宣布原定2019.1.1,2,000億美元調升關稅至25%延後實施

  4. 2019.5.10生效2,000億美元再升關稅至25%

  5. 2019.5.13宣布3,000億美元加徵25%

  6. 談判:2019.8.13宣布自9.1對3,000億美元先加徵10%,但手機、筆電等延後至12/15生效

  7. 2020.1.15簽署第一階段協議,中方承諾未來2年購買2,000億美元商品,但美方對中國進口商品加徵的懲罰性關稅暫不撤銷。

  8. 2020.9.15 WTO 裁決川普政府對中國加徵關稅是違法貿易規則。

註:雖然美中已簽署第一階段協議,但歷經超過2年的貿易戰及美國總統大選,台灣面臨風險及轉機並存的形勢,台商資金回流及價值鏈重新布局已成為趨勢,再者,拜登於2020年12月當選後,也表示不會立即取消對中關稅,同時將與盟友合作對應中國,中國亦提出中長遠發展關鍵技術的決心,是否能通過後續的談判仍待觀察。

事件十二、國際反避稅措施

實施日期

108年底通過~迄今

摘要說明

歐盟於去年10月更新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將開曼群島及阿曼於黑名單中除名;另外,蒙古及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也從觀察名單移除,至於安圭拉及巴貝多,則被新增至租稅黑名單當中。

目前台商常用的開曼群島、BVI及百慕達均脫離黑名單,但伴隨經濟實質規範更為雷厲風行,從近年頻繁修法可見端倪,整體而言,台商還是要從整體供應鏈及功能配置上適度調整,兼顧經濟實質規範遵循,也平衡稅務風險及全球業務經營策略。

除經濟實質規範外,台商亦需留意其他地區的法令發展趨勢,以模里西斯為例,台商常用的離岸公司登記(Global Business License 2)將於今年6月到期,當地公司須於限期前申請更改型態為授權公司(Authorized Company),或辦理遷冊及清算程序。

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附帶決議, 110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14日之間,將由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法規(CFC)之實施日期,除從控股公司角度思考個別國家經濟實質法及歐盟黑名單的影響及如何遵法之外,也必須從集團整體稅務面向進行檢視及相關因應規劃。

事件十三、中國稅改

摘要說明

2020大陸經濟表現優於預期,持續減稅降費帶動內外銷雙循環新冠疫情對全球經濟帶來挑戰,然觀察中國大陸的經濟數據,2020年前十個月出口仍增長2.4%,利用外資比亦增長6.4%。在美中貿易摩擦的氛圍下,許多台商開始進行供應鏈重組,以分散地緣政經形勢對集團業務的影響。按照經濟部2019年底調查統計數據,大陸台商98%對其他地區投資屬於產能之移轉或新增,產線完全撤除的家數有2%。

相對於我國投審會去年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合作審查原則》,將技術轉讓行為明文納入監管範圍中,並嚴管涉及積體電路佈局權之合作計畫,中國大陸持續加推財、稅優惠,從中央以至地方政府層面,鼓勵企業吸納高端技術與科技發展。搭配其十四五規劃,強調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及成果轉移等配套,將人工智慧、積體電路及生命健康等領域納入戰略重點,鼓勵台商參與5G網絡基礎建設等「新基建」,也搭配行業政策,給予更加優厚的租稅條件,例如延長免稅期及關稅優惠等。

展望來年,預估在RCEP效應及新簽訂的中歐投資協定等正向因素下,中國大陸於全球經濟體系會繼續發揮重要影響。台商欲兼顧分散風險與生產效率,於大陸的布局將產生質變,必須持續轉型升級,優化產業鏈分工,方能因應終端市場的需求,鞏固於全球供應鏈的優勢地位。

事件十四、台灣稅務資訊數位化與企業稅務管理轉型

摘要說明

2020年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政府紛紛提出稅務紓困與振興方案。為求課稅效率化,希望透過完備稅法及充分掌握稅源,以擴大稅基來增加財政收入。觀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2020年啟動的「智能稅務服務四年計畫」可知,大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將成為兩大重點。納稅申報逐步數位化,跨機關資料與稅務資料整合與勾稽比對後,期望降低稽徵成本與優化納稅服務品質。稅務資料數位化也亦利於國際稅務資訊交換;台灣於2018年第一次提供國別報告XML數位申報格式,其中揭露跨國企業集團收入、利潤及稅負於全球之配置情形,與集團成員從事之營運活動概況。接續於2019年生效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金融機構須於2020年6月運用XML數位申報格式首次申報相關金融帳戶資訊,冀望透過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防杜納稅義務人將所得或財產隱匿在外國金融機構以規避稅負。

我們觀察到,全球各國稅務機關已積極投入大量資源,運用數位科技進行大數據查稅與數位化稅務行政與納稅流程。集團企業勢必需順應趨勢,面臨稅務管理轉型的挑戰。建議集團企業應全盤考量稅務策略與資訊科技搭配運用,善用科技解決方案,優化稅務作業流程、確保納稅申報資料準確性,以即時掌控節稅機會與降低潛在稅務風險,並循序漸進改變內部稅務職能,為企業創造更高價值。此外,雖然台灣疫情趨緩,但其他世界各地疫情,均有升溫趨勢 ,面對驟變的大環境,企業可能面臨突然無法繼續商業活動或如何及時回應與解決客戶問題的考驗,如何確保稅務合規遵循作業能正確、準時申報與營運管理能正常運作亦備受挑戰。此時,企業應審慎考量運用前瞻科技與稅務科技解決方案、提供員工遠距辦公環境、資料文件電子化與線上簽核相關作業等,以降低疫情造成的衝擊。
 

展望今(110)年,自今年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條文、將於8月落日的台商資金匯回專法,將會對高資產客戶與企業造成影響。企業還須注意申報109年度營所稅案件,可適用TP查核準則增修的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

為維持台商在全球供應鏈的優勢,跨國集團企業的資產重配置今年要謹慎考量,台商必須因應中國轉向經濟內循環等變化,同時發展兩套供應鏈系統,才能兼顧分散風險與生產效率,尤其是營運供應鏈跨國調整涉及多國稅務機關觀點,事前務必審慎考量,做好全球稅務布局。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全球疫情有升溫趨勢 ,企業可能面臨突然無法繼續商業活動或如何及時回應與解決客戶問題的考驗,如何確保稅務合規遵循作業能正確、準時申報與營運管理能正常運作亦備受挑戰。企業應審慎考量運用前瞻科技與稅務科技解決方案、提供員工遠距辦公環境、資料文件電子化與線上簽核相關作業等,以降低疫情造成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