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赴陸就業新規定

2018/09/20
 
大陸國務院於7月28日頒佈《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註1,取消十一項行政許可規定,當中包括港澳臺人士赴大陸就業的事先許可要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隨即於8月23日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下稱「26號令」),同時頒布新規定《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註2,明確此後港澳臺人員赴大陸就業的有關安排,港澳臺人士往後赴大陸就業將無需再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在原有規定下,大陸雇主聘請港澳臺人士,或接受港澳臺人員派遣到公司長期工作(即,一個公曆年度內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均需要事先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雇主如未為港澳臺居民辦理就業證,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人民幣1000元罰款。此外,僱主與港澳臺居民的勞動關係將不獲支持,雙方的權利義務相應未必能夠受到大陸當地的法律保護註3
 
而在新規定下,港澳臺人士往大陸就業無需再辦理就業證,並可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 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
  • 可憑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在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 各地需在年底前完成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系統進行改造/升級,支援港澳臺人士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註冊登錄,享受求職招聘服務。

注釋

註1:國發【2018】28號文件

註2:人社部發【2018】53號

註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原文: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KPMG觀察

新政取消港澳臺人士赴陸就業的繁瑣要求,當地企業聘請港澳臺人員將更為便捷,台商或需再仔細檢示員工的整體待遇,尤其是長駐大陸的外派人員,以保持公司的人才競爭力。 近期出台的個人所得稅修正案便是關鍵一環,台商需深入了解及分析對於外派員工及公司雙方面的影響,並適時制定合宜方案應對,以平衡公司的人力成本以及員工實質待遇。我們的中國稅務專業團隊具備豐富經驗,能夠搭配智能化工具,為雇主及員工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儘管《就業證》規定取消,新政仍要求各地政府部門完善相關制度,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的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並參照大陸居民對港澳臺人員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以加強就業失業統計監測。但具體將如何對港澳臺人員進行就業登記?例如,是否將以最近推出的「居住證」作為就業監測工具?目前尚待進一步觀察。 此外,對於未超過三個月的港澳臺商短期派駐員工而言,與大陸公司如何確立勞動關係,以往可能有法律上的疑慮。隨著相關規定取消,是否意味著這些短期派駐的員工能夠選擇僅保留與境外公司的勞動關係?值得深思。

作者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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