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及健康事業營運主體選擇與發展: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營利事業之差異
長照及健康事業營運主體選擇與發展: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營利事業之差異
近年來,為因應人口高齡化所可能衍生的社會安全問題,政府做了諸多努力。除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正外,亦頒布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簡稱長照法人條例)。
本文作者:
葉維惇 KPMG安侯建業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洪銘鴻 KPMG安侯建業 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近年來,為因應人口高齡化所可能衍生的社會安全問題,政府做了諸多努力。除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正外,亦頒布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簡稱長照法人條例),主要目的在於放寬民間資金投入長照事業之限制,讓有意願投資或經營長照事業的投資人能踴躍投入。目前,營利事業受限於長照與醫療相關法規,仍無法直接經營長照與醫療機構,惟在長照法人條例規範下,一般公司型營利事業已可透過捐助長照財團法人或投資社團法人等方式,間接經營長照事業。
以下將針對在目前公司法與長照法人條例規範下,不同組織型態對投資人或長照事業本身之影響,進行比較分析。
長照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之機關團體,且係由捐助人捐助而成立;由於為捐助,因此非為捐助人之財產權利,故亦無後續盈餘、結餘分配或處分利得問題。至於長照社團法人與公司型營利事業,係由社員(或股東)出資設立,故營利型之長照社團法人擁有其所持有持分之財產權利(含經營管理與經濟利益配置),可解決營利事業無法直接投資或經營長照事業之問題,意即營利事業可藉由投資營利型之長照社團法人,達到參與投資與經營之效果。
承上說明,捐助人對其所捐助成立之長照財團法人,並無盈餘結餘分配之權利,故一般投資人若以投資報酬率考量投資決策時,即可考量投資營利型之長照社團法人。又因一般公司型營利事業無法直接經營長照事業,須考慮由個人或不同法人(境內或境外法人)投資長照社團法人之稅負效果,以及未來轉讓(或退場)之彈性。
因經營長照法人有其特定政策目的,並非全然為營利,故針對投資、資產處分與對外保證方面多有限制,確保長照事業得以穩健經營;而公司因屬營利目的,故相關限制自然較為寬鬆。
結語
長照事業之成敗攸關國家人口政策推行,因此對投資人而言,選擇具有調整彈性、又能獲取最大投資利益之投資架構與營運主體至為重要。然以企業永續發展角度分析,因長照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皆然)均非屬一般公司型態之營利事業,故未來即便經營成果豐碩,亦無法讓全民參與投資及分享。故若以機構永續發展或全民分享角度觀之,或可透過公司投資長照法人,以公司為未來進入資本市場之主體,間接達成全民參與及利潤共享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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