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2 - 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新措施
e-Tax alert 102 - 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新措施
繼我國106年5月1日實施跨境電子勞務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稅課徵新制後,財政部於近日將發布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報酬之所得稅課徵規範,並訂自106年度起適用,其內容包括所得來源地認定、所得計算及稅額報繳方式。
焦點
繼我國106年5月1日實施跨境電子勞務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稅課徵新制後,財政部於近日將發布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收取報酬之所得稅課徵規範,並訂自106年度起適用,其內容包括所得來源地認定、所得計算及稅額報繳方式,茲將其規範重點列示說明如下:
一、我國來源收入之認定
依有實體使用地點、無實體使用地點而為數位內容供應(下載儲存或線上使用)或提供交易平台服務之情形,分別為:
- 有實體使用地點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以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已在境外產製完成之數位內容商品供應(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不包括之。
- 線上使用具有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數位內容供應(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提供交易平台服務: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在為我國境內者,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所得之計算
本課徵規範參照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亦提供成本費用減除及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劃分之所得合理化措施,且於核實計算外,另增訂推計課稅方式,以資簡化:
1.相關成本費用之減除:
- 核實計算方式:以提示之帳簿、文據,核實減除其我國來源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
- 推計課稅方式:以稽徵機關根據所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而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中經營提供交易平台服務之核定淨利率為30%。其不符上開規定者以30%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30%,按查得資料核定。
2.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劃分:
- 核實計算方式:以提示可明確劃分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在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推計課稅方式:除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外,以50%為稽徵機關認定在我國境內之利潤貢獻程度。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稅款報繳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銷售電子勞務所收取我國來源收入之所得稅報繳方式,依是否屬扣繳範圍所得之情形,分別為:
-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所計算之所得扣繳稅款。
-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納稅。
此外,對於提供交易平台服務之業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款項證明及該轉付價款已完納我國所得稅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台手續費課徵所得稅,故對其轉付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之價款如為我國來源收入者,外國平台業者應履行扣繳義務,並得以個別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繳納上一月內所扣稅款,並彙報稽徵機關。
KPMG觀察
由於所得稅課徵著重在不同交易主體之所得正確歸屬,故本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課徵規範,與其在營業稅之課徵原理不同,可有以下之觀察:
- 外國營利事業(含提供交易平台服務之業者及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於我國來源收入之所得計算上,如欲適用成本費用減除之核定利潤率及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 提供交易平台服務之業者,得向稽徵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手續費課徵所得稅,惟其應就轉付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履行扣繳義務並按月報繳稅款。
- 本課徵規範關於成本費用減除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推計課稅方式,係自106年度起適用,故對於105年度以前之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只能採用核實計算方式。
- 因適用本課徵規範而溢繳之稅款,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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