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聚焦:IFRIC实务解答——评估客户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IFRS聚焦:IFRIC实务解答——评估客户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副主席Sue Lloyd:尽快将IFRIC议程决定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关于IFRIC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2年3月成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的实务问题提供解释和指引,并定期发布议题的最终议程决定(final agenda decision)。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8年12月的会议中对IFRIC议程决定表达了看法:公司应有足够的时间(sufficient time)实施因IFRIC发布的议程决定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3月,IASB副主席Sue Lloyd对上述“足够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解读:企业在IFRIC议程决定发布后,应尽快将需要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为此,毕马威推出专栏【IFRS聚焦:IFRIC实务解答】,助您及时了解IFRIC发布的最终议程决定。
IFRIC议程决定: 评估客户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议程最终决定时间:2019年1月
议程背景: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在客户上市时向客户收取不可退还的初始费用和持续上市费用。
问题:当交易所提供上市服务时,准予挂牌(admission service)服务是否与持续上市服务可明确区分?
IFRIC结论:
准则委员会注意到,
- 企业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或接近合同订立时开展活动,以便向客户转移所签合同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即在交易所上市的服务)。然而,企业进行这些活动时并未向客户转移服务。
- 转移给客户的上市服务,在首次上市和后续客户保持上市的所有期间都是相同的。
根据议题所描述情况,准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除了在交易所上市的服务外,交易所没有承诺向客户转移任何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准予挂牌(admission service)服务不是一项可明确区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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