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37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出台的财税政策优惠力度之大,企业需对这些政策密切关注以及时享受相关优惠。

背景

2000年和2011年,中国政府分别出台过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8号文的出台是对前两个文件的进一步升级,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复杂国际环境背景下为两大产业发展打造更好发展环境的决心。升级后的8号文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了较多的变化,涉及的范围也更为全面,并且强调要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8号文推出的财税相关政策可以说是这些政策中的重中之重,优惠力度空前,比如新增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符合一定经营期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给予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本期快讯中,我们将对8号文和现有的财税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并为您提出相关建议。

毕马威观察

8号文重点财税优惠政策 现有财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
    • 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 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增值税及进口税收 
  • 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 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 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法定税率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观察到:

  • 8号文延续了之前对集成电路分段实施优惠政策,按照技术标准等级进行了细分。例如对线宽28纳米以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十年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此举可以为企业进一步减低税负,鼓励企业进一步创新并更多地投入到更先进和高端技术的研发中;
  •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不变;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从现在向后结转5年延长至10年;
  • 8号文对进口税收的优惠设定了期限。最近一段时间,全球贸易限制影响了高端零部件流向中国,因此可以看出国家还是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减少海外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的依赖度;
  • 此外,8号文明确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因此,不论国有、民营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8号文明确提出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实行“清单”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实行“条件”管理,由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清单”和“条件”管理办法目前尚不清楚。

毕马威建议

8号文推出的财税优惠力度空前,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落地文件。我们建议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密切关注这方面的政策动态,并对自身情况提前评估,尽早做出筹划。

尤其是针对不同优惠所规定的“清单”和“条件”管理的不同管理模式,企业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动态,为“进入清单”或“符合条件”做好准备。

毕马威也将继续跟踪后续的配套政策,为企业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