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税务局在2020年3月4日宣布,内地与香港就自动交换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安排正式签订并生效。该交换安排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财年年度终结日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该措施意味着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为内地税收居民的香港实体,将受惠于该交换安排,无须在香港进行本地国别报告表的申报。但该香港实体须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通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
毕马威观察
香港税务局和中国内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签订了国别报告自动交换安排,此安排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这项措施为申报集团最终母公司为内地税收居民的香港实体提供了便利,大大降低了跨国集团在税务合规申报上的成本和负担,将广受欢迎。
根据新安排,即使纳税人之前已根据税务条例第58F条通知了香港税务局其2018年度的国别报告申报责任,并收到香港税务局确认该申报要求,受惠于新安排,最终母公司为内地税收居民的香港实体将无须在香港进行本地国别报告的申报。该香港实体仅需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通过香港国别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其免于申报即可。
随着国别报告自动交换机制的生效,预计香港税务局和内地国家税务局将更加频繁和及时地交换税务信息,掌握跨国集团实体之间的利润分配和功能配置情况,如果企业转让定价安排不当,被两地税务局质疑的风险会增加。
建议存在内地与香港间跨境关联交易的大型企业集团借此机会,在两地税务局互换税务信息前,尽快审查现行转让定价安排的合规性,及早规避潜在风险,并根据相应法规要求准备并留存转让定价文档(即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以应对将来税务信息透明化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