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出台,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出台,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四十期,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背景
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新片区将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
2019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公告”),以贯彻落实《方案》要求,高标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贸易自由化,充分发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作用。
主要内容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临港新片区内,具有物流、加工、制造、贸易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一般的综合保税区相比,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及区内企业的主要监管措施特点如下:
监管范围 |
综合保税区 |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
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
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经海关批准,可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实施检疫; 对属于法定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的进境检验,需在口岸监管区内作业场所(场地)实施; 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和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进出境货物,除必须在进出境环节验核相关监管证件外,其他的在进出区环节验核; 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属于的,海关径予放行。 |
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 |
区内企业和区外收发货人分别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
货物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的,由进口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 |
区内企业 |
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电子账册 |
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帐、核算的,对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企业信用、重大事件、年报披露等信息主动公示制度的要求。
毕马威观察
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新的类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在贸易自由化、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监管制度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积极探索。
一、实现高标准贸易自由化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实施了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例如一线进出境环节进一步放开;二线进出区环节比照进出口监管;取消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的要求等等,更加凸显其“境内关外”的概念,对标国际自由贸易港建设,积极推进新型业务和新型模式的发展。
二、发力国际中转业务
首先,一线进出境监管放松,可以极大程度推动国际中转业务的开展。海外运输至口岸的货物无需报关报检,简化了企业手续,最大程度提高了口岸效率,节省了物流时间和成本,强化港口的国际枢纽作用。
同时,放开中转集拼业务的货物种类。目前,海关规定对于检疫风险高的进口肉类、水产品等食品,不允许开展中转集拼业务。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进行中转集拼。这对于完善口岸集装箱吞吐结构,吸引国际采购、分拨等高附加值物流增值服务,提升港口在全球物流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地位,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实施风险管理措施
在监管制度方面,围绕着安全监管为主的理念,引入了风险管理措施。对相关进出境货物及物品、进出口货物及物品和国际中转货物,和涉及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的安全准入,根据风险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管和查验,进一步促进便利化监管,有效提高了口岸监管服务效率,增强口岸贸易活力,为临港片区创新业务和举措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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