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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9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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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年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一次排除,分两个清单实施。

其中,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不再加征为反制美方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不再加征为反制美方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

为支持进口保税交割铁矿石期货业务发展,海关总署明确了相关的检验要求。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检验,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海关总署于2019年9月12日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公告明确海关将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公告还对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填制和传输要求进行了调整。

 

《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第152号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9月27日起,《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联合发布的第145号公告同时废止。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7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于2019年9月3日作出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9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同时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直接向海关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年第297号)

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9月9日起,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作业。出口单位申请出口二手车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北京海关关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暂时进口非必检研发测试车辆通关、延期事项的公告(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2号)

北京海关于2019年9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其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年。

 

天津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2019-2021年)(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7号)

为促进天津海关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天津海关制定了《天津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于天津海关关区范围内。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为公用型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企业主动披露工作的公告(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8号)

根据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天津海关就主动披露相关事宜发布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填写和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或向各隶属海关的稽查部门直接递交纸质《主动披露报告》。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主动披露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海关在核实时可以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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