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之税务考量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之税务考量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七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近年来,我国陆续形成了众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金融企业控股的集团;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相比之下,前者由于一直都处于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相对比较规范,而后者、特别是地方和互联网金控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一直存在监管盲区。
因此,为了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办法》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集团整体风险管控等方面明确了监管主体和要求,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毕马威就《办法》中提及的企业集团应重点关注的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合规、关联交易等规定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在本文中进行探讨,并从税务角度提供规划思路和方向性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股权架构调整的税务考量
股权架构具体规定
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具体而言: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一般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 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两参一控)。
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而对于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办法》要求存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由此来看,非金融类控股集团普遍面临监管挑战,需要对目前集团内与持牌金融机构相关的股权关系进行全面梳理,通过股权架构调整简化法人层级,进而降低监管风险。
股权架构调整的税收影响
如果未来企业集团在考虑通过股权架构调整或缩减持股层级来进行整改,一般会经过一系列的重组步骤,而重组活动通常会带来税务成本产生。一般而言,企业集团重组是一系列股权、资产调整的过程,其中股权架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股权划转、转让、合并或分立等方式来实现。考虑到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涉及的税种繁多,比如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一旦交易安排与税务筹划脱节,则可能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在集团架构调整与重组中,企业应充分考量税收因素的影响,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重组相关的税务成本。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先后出台的财税[2009]59号和财税[2014]109号等规定,符合一系列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无需确认重组所得,从而暂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从股权架构调整的目的、具体安排、后续经营等方面判断是否符合相关递延纳税的规定。
一般企业集团在制定重组计划时,应当将涉税事项的考量前置化,结合集团现状以及未来经营规划选择最优重组方案,以实现税务成本最小化。比如,企业可以通过适用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由合并方承继,实现税负的降低;或者,当企业集团的架构重组需要涉及多次分步交易时,优先考虑资产或股权划转,以规避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时还应当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证明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应从重组交易的方式、实质结果、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和财务状况变化等方面进行梳理和说明,以降低不满足适用优惠政策的风险。
同时,特殊情况下,大型企业集团也可考虑就重组活动涉及的税收处理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特别申请,以争取国税总局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为了加快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国税总局曾发函对中国电信集团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给予免征的优惠。
股权代持的税务风险
股权代持现象在公司运营中并不少见,有不少的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政策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将股权交给名义出资人(即 “显名股东”),从而达到隐藏持股的目的。
而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出现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的情况。
从税收角度,股权代持以及由于监管规定终止股权代持协议,也应考虑相关税收影响。在现行的中国税收体系下,除了少数的一些法规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等涉及部分股权代持行为的涉税处理,法规未明确股权代持安排的详细税收处理。在此情况下,税收处理一般遵循法律属性,即显名股东作为法律形式上的股权所有者一般被要求就收益纳税。而当显名股东将收益转给隐名股东时可能会产生新的税负,从而导致多重税负。
同时,当代持协议解除,股权登记由显名股东变更为隐名股东时,由于变更登记导致从税务上很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交易,从而导致显名股东需按公允价格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并纳税。如果股权代持的交易安排确已发生,在上述终止代持协议时,相关方则应尝试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出资的支付凭证、股权代持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以说明股权代持事实,从而争取代持协议解除不被认定为新的股权转让交易以降低潜在的税负。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此次《办法》中涉及集团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条款共20条,从风险治理、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工具、数据系统以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设定了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其中,《办法》第三十九、四十二条强调了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如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各种风险,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
在诸多的风险中,金融控股公司也应关注税收风险。早在《办法》实施之前,国家税局总局在2009年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就大企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目标、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虽然此《指引》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但旨在引导企业建立全方位的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务合规成本。
伴随着税收法制化的推进、新的税收征管之金税三期系统的启用、千户集团计划的落实、不断自上而下推送的税务风险提示、各种自查、评估、稽查的实施等,税务机关监管趋势朝着提升大企业管理层级、风险管理导向、信息化、大数据的方向发展。目前,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完善《中国大企业税务内部控制框架》和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希望能够以企业的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为基础,倡导企业把税务风险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自上而下的税务风险控制。在此背景下,集团企业建立全方位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创建对策
以下我们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创建目标 |
解决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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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业集团也可以通过线上税务信息化手段比如税务信息系统搭建、涉税数据治理、财税机器人上线等,打造可操作性强、控制有力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实现税务风险管控流程的系统化管理,提高税务处理流程效率,强化集团税务管控职能。
关联交易
《办法》第三十五条特别要求金融控股公司:
- 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 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者违规操作;
-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一系列规定呼应了现行法规的监管要求。而三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则对上述关联交易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其中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
- 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 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除此次《办法》中的上述规定外,金融控股企业也需要从转让定价法规的角度对其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予以关注。
例如:
- 对于金融控股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涉及的关联借贷(包括股东借款)以及关联担保交易中,应当分析金融控股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债资比例是否超过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的标准,以及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42号公告第十六条的规定,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进行说明,避免超过标准的利息费用无法进行税前列支。
-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内企业间进行的与业务相关的关联交易,分析交易实质,根据交易双(多)方的职能风险制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政策。
- 对于金融控股企业及其关联方接受控股企业提供的总部服务,则需要考虑总部服务的性质。如果可能涉及非受益性劳务的情形(参见国税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第三十五条),则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的总部服务费无法税前列支的税务风险。
另需注意的是,就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出具说明或承诺函。这是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相比于常规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管而言,《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于监管机关和公众做出公开承诺,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
我们建议企业充分参考《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现有的关联交易安排进行梳理与调整,充分考虑各方在交易中贡献的利益、承担的风险,制定更加符合法规要求和公允市场条件的定价政策,以更好地管理潜在的关联交易及税务风险。
总结
《办法》无疑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提供了指导和合规指引。为满足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将需要开展架构重组、关联交易梳理、风险管控等一系列工作,而这其中必将涉及对税收影响的考量。针对前述提及的税务考量点,建议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梳理和评估,以制定合理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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