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不断升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综保区不断升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四期,二零一九年八月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共同发布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同时,《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第三十一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五期,二零一八年二月)】和《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被废止。29号公告已于2019年8月8日发布生效。
主要内容
29号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适用优惠政策。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区域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适用优惠政策
业务类型 | 税收政策 |
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 | 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加工贸易货物除外) | 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 |
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 | 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
试点企业进口货物 | 适用保税政策 |
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 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
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 | 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 |
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 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 | 申请退税 |
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 | 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 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每年年终应按照内销比例补税 |
毕马威观察
29号公告的发布是国家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重要体现,给予了综合保税区企业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将有效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但由于5号公告的废止,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也相应失效。29号公告并未对退出机制作出规定,这意味着企业一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如何退出还有待观察。考虑到试点后税务政策变化及内外销比例的可能变化,企业更应全面结合自身情况,全面衡量申请后的收益与成本。
一般纳税人试点后,企业在海关监管方面将会面临较多的未曾适用的监管规定,特别是同时存在的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将使得企业在加工贸易管理上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这需要试点企业做好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加强人员培训,避免违规事项发生。在税务方面,企业需要在票据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防控增值税的错报、漏报等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以符合税务的合规性要求。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毕马威积极参与了之前试点区域内企业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方面的各项工作,拥有丰富的申请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内企业提供协助:
- 结合企业自身业务,评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利与弊;
- 如需申请,协助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 对试点过程所引起的账册核销、减免税设备补税问题提供协助;
- 协助对试点后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价格等方面进行审阅,提示相关风险;
- 协助企业建立海关和税务的综合管理方案,以应对税收政变化引发的企业内部流程的设置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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