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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6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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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公布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5号)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

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5.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 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4号)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 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  101.0%,
  2. 其他美国公司 147.8% 

欧盟公司:

  1. 瓦卢瑞克德国公司  57.9% 
  2. 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 57.9%
  3. 意大利IBF公司 60.8% 
  4. 其他欧盟公司 60.8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8号)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0号)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裁定,有必要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79号公告和第80号公告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天津海关关于东疆保税港区保税仓储货物质押融资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公告2019年第5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署加发〔2015〕114号),就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的保税货物开展质押融资相关事项公告。

 

南京海关决定废止《关于明确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的注册担保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3号(南京海关决定废止《关于明确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的注册担保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03年第2号))

 

大连海关关于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政策试点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切实体现“诚实守法便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大连海关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政策试点。

 

广州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复核容错工作的公告(广州海关公告〔2019〕2号)

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出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以电子数据形式向申报海关申请复核,无需再到现场提交纸本材料。海关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记录不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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