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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前按“其他所得”计税的项目在新税法下的处理 | 74号公告

个税改革前按“其他所得”计税的项目在新税法下的处理 | 74号公告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九期,二零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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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八期,二零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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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74号公告将原税法下“其他所得” 并入其他计税项目并明确了相应的个税处理方法。 7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注要点

一、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收入性质 调整后的计税项目 税率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偶然所得 20%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的取得的受赠收入(注1) 偶然所得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注2) 偶然所得

 

注1: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注2: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收入性质 调整后的计税项目 税率
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 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
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74号公告废止了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废止政策包含的项目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毕马威观察

调整后的所得项目名称更加合理

  • 上文第一项中的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因此74号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 第二项中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我们认为可能有如下考虑:一是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二是对居民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征税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保持不变

  • 第一项中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对于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也沿用了财税【2009】78号文的规定,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
  • 第二项中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虽然改变了其征税项目,74号公告仍保留了该项养老金收入的个税处理方法,以确保个人领取该商业养老金时应税部分的实际税负保持不变。

对“网络红包”的个税处理予以明确

  • 74号公告沿用了以前的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推广、营销方式;而且因为是新事物,并未明确包含在老的法规中。 74号公告对于这一点予以了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以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需要说明的是,74号公告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已是税后收入,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待明确的问题

  • 74号公告旨在明确所得项目,但对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单位在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况,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环节,收集所有的受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常较为困难。在此情况下,企业如何完成申报以及代扣代缴有待明确。
  • 参考第三个要点,74号公告废止了6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的政策规定。然而这些项目有些依然可能存在, 例如,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类似这些项目是否免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及方式也尚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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