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5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5月
2019年5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关于全面实施TIR公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0号)
为推动落实《国际道路运输公约》(TIR公约),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TIR公约。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施行。本公告内容自2019年6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93号)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 [2019]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 [2019] 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即: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海关总署第2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关差错,海关予以记录。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1号
根据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规定,北京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需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自主选择北京关区下设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海口海关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海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二、支持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业务;三、支持开展钻石珠宝业务;四、支持开展期货交割业务;五、优化文化艺术品监管模式;六、复制推广自贸区海关创新制度;七、简化一线申报手续;八、优化融资租赁业务监管;九、优化生物制品查验模式;十、支持洋浦保税港区整合转型。
广州海关关于优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19〕2号)
为简政放权、提高通关效率,就优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放D级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许可权限,启动日期:2019年5月13日
二、缩短进出境特殊物品审批时间,启动日期:2019年5月13日
重庆海关关于调整办理CCC目录外确认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重庆海关对CCC目录外确认工作作出调整,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和普通商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企业申报时,凭《CCC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报关,也可凭原重庆关已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CCC目录外产品确认书》报关,重庆海关不再受理企业目录外确认申请。企业应对声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对于以普通商品名义申报进口验证商品等伪报、瞒报行为,重庆海关将依法依规对收货人予以查处。本公告自2019年5月27日起实施。
西安海关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西安海关公告2019年第16号)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要求,西安海关对关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代码的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可按原代码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需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码的变更工作。2019年7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原代码的包装性能检验申请。
联系我们
北方区
周重山
中国贸易和关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邮箱:ec.zhou@kpmg.com
电话:+86 (10) 8508 7610
韩滢
合伙人
邮箱:h.han@kpmg.com
电话:+86 (10) 8508 7627
华东及华西区
周咏雄
合伙人
邮箱:anthony.chau@kpmg.com
电话:+86 (21) 2212 3206
董诚
合伙人
邮箱:cheng.dong@kpmg.com
电话:+86 (21) 2212 3410
陶蓉蓉
总监
邮箱:rachel.tao@kpmg.com
电话:+86 (21) 2212 3473
华南区
罗健莹
合伙人
邮箱:grace.luo@kpmg.com
电话:+86 (20) 3813 8609
陈蔚
合伙人
邮箱:vivian.w.chen@kpmg.com
电话:+86 (755) 2547 1198
夏颖
总监
邮箱:philip.xia@kpmg.com
电话:+86 (20) 3813 8674
香港
许昭淳
合伙人
邮箱:daniel.hui@kpmg.com
电话:+852 2522 7815
© 202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