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 利好永续债融资市场发展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 利好永续债融资市场发展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五期,二零一九年五月
背景
2019年4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64号公告”),明确了长期以来困扰永续债发行方及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这对于需要发行永续债的相关企业和促进永续债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消息。
永续债一般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可续期或期限非常长的融资工具(一般超过30年)。发行公司有赎回的选择权,并有权决定是否递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较高利息。是一种兼具股和债双重特性的混合型融资工具。
在64号公告出台前,针对永续债的主要税务问题在于如何定性永续债的性质是属于“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我们理解很多企业发行永续债,都希望在会计上作为一项“权益工具”,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并避免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根据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永续债,其发行人一般会在会计上作为“权益工具”处理。然而,这种操作很可能会导致发行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而投资人由于缺乏法规的支持,也未必可以将相关收入享受股息类收入的免税政策。因此,很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负,最终增加了企业发行永续债的融资成本及减少了投资人的税后投资收益。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最早出现在2013年。近年来,永续债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自2018年1月起,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公布了一系列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发行永续债的政策。2019年1月17日,中国银行成为国内首家获批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商业银行,首单发行规模达人民币400亿元。继中国银行之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及平安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陆续发布了发行永续债再融资的计划,预计发行总规模接近人民币五千亿元。在房地产企业不同的融资工具中,通过发行永续债来优化集团的资本结构也是越益普遍。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联合发文明确永续债相关企业所得税操作,无疑对于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来融资以及促进永续债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行方及投资人性质对等的操作模式
考虑到永续债发行的操作本身具有复杂性,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于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模式直接进行定性,而是采取了创新的思路,仅要求发行方和投资方对其税收性质的判断保持一致,一经确定就不得变更,并采用事先进行公告等措施。这样既稳定了税源,也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让发行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永续债发行的税收处理。具体而且,64号公告提供了两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 方法一:将发行的永续债作为一项权益工具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对于境内机构来说,投资该类永续债将可以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资管和投资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进行相关收益率测算时,需将上述税收影响纳入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通过资管产品或合伙企业等间接投资于该类永续债,则可能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因此,对于发行方来说,在进行定价和公告披露时还需考虑各类目标投资人及其潜在的税收政策,否则可能造成税务处理上的误导。
- 方法二:将发行的永续债作为一项债务工具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64号公告,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我们注意到,上述条件与会计上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市面上发行的会计上作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也会包含上述的某些条件。基于此,有可能产生会计上作为”权益工具“而税务上作为”债务工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情况。64号公告对此也明确: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该项规定对于发行方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措施,这代表着既可以通过发行永续债降低负债率、避免造成对净利润的影响(会计上作为权益工具),又能享受到相关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提醒发行方注意的是,永续债发行过程中的会计及税务操作较为复杂,且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如何理解上述条件的第二项“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如果一项永续债虽列明了利率和付息日及周期,但是发行人有权推迟或取消付息,这样是否还能被认定为“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另外,上述条件中某些条款可能会直接影响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因此,发行人需要斟酌相关发行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审计师及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定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
另外,如果采用方法二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发行方来说,可以直接享受利息的税前扣除,将有助于成本测算及定价。但对于境内机构投资人来说,一般需要对收到的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某些特殊情况,如通过公募基金购买该类永续债,可对相关收益享受基金分红的免税优惠。
适用的范围及披露要求
根据64号公告,适用该规定的永续债必须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这也意味着这些永续债都是公开发行的。因此,64号公告进一步要求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且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该项规定确保了投资人在投资前能够明确的了解相关信息,方便其进行净收益测算并进行投资决策。
毕马威观察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64号公告,以积极的方式地解决了困扰永续债发行方及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但同时,永续债的税收问题也有诸多不明确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
增值税
64号公告在处理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时,提供了一些“条件”来判断一项永续债是“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的性质(下称“性质“)。但64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永续债在增值税下如何进行性质判定。
从增值税角度来说,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是需要按6%缴纳增值税,买卖金融商品的净收益也需要按6%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如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针对非保本的金融商品所分配的上述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从增值税的角度来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也会依据其是否“保本”。
由此可见,在判定一项金融工具的性质时,64号公告提供了一套有别于增值税的判定条件,这样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
- 如果一项永续债满足了64号公告9项判定条件中的第一条,即“具有还本义务“,从增值税的角度,由于其“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该事项会直接导致持有该永续债的投资方被认为提供了“贷款服务”。
- 然而,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判定一项永续债的性质不止这一条件,因此,可能一项永续债满足了条件一,但由于未满足其他条件,从而在企业所得税下被认为是一项“权益工具”。
-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一项永续债在增值税下被认为是一项“债务工具”,其持有期间利息需要按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在企业所得税下被认为是一项“权益工具”的情况。
显然,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下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困扰。
其他待明确事项
除了上述增值税的问题外,我们也注意到以下未明确的事项:
- 64号公告没有对非居民投资者的税务操作进行明确。对于非居民投资人投资于永续债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8]108号文规定的“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也尚不明确。
- 64号公告并未明确过渡期政策。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发行的永续债,该如何进行操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已发行的永续债,其发行企业是否还有权可以自行判断、选择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操作并进行公告说明?
建议的准备工作
64号公告把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决定权交给了发债企业,这也对发债企业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建议无论是发行方还是投资方均需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 发行方建议的准备工作
✓ 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计师及税务专业人士就相关条款的拟定进行沟通,确定相应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 发行定价:在进行定价分析时充分考虑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对于采用方法一进行税务操作的永续债,需考虑目标的投资方及其潜在的税收优惠。
✓ 信息披露:根据规定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相关税务操作。
✓ 财税处理: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如产生税会差异,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合规性。对于一些不确定的地方,需要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如相关利息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等)。
- 投资方建议的准备工作
✓ 投资策略:投资人员应充分了解永续债相关税收规定,对于每项永续债均需仔细查看发行文件,了解其税务操作。在收益测算时考虑可能的税收优惠(如境内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于采用方法一进行税务处理的永续债,可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合理地制定投资策略。
✓ 财税处理:由于投资于永续债有两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为确保充分以及安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相关投资方应能准确区分可享受免税优惠的永续债投资收益(必要时需进行系统改造),进行纳税申报,并留存相关文件备查。如会计和税收处理不一致,还应对税会差异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合规性。另外,对于一些不确定的地方,需要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如相关持有期间收入的增值税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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