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2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2月
2019年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19]24号)
财政部联合其他三部门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9]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9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决定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部分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9]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9年2月12日发出公告,确定了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进口货品适用的协定税率。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26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2月1日宣布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公告如下: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即可以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27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2月1日发布关于在综保区内的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 综保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
-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28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2月1日发布关于在综保区内的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 本公告中的“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托加工货物包括委托加工的料件、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 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委托加工业务。
-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 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它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9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2月2日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公告如下:
- 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 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
- 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 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6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2月27日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生物毒素等),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37号)
该公告适用于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明确了与园艺博览会相关的海关备案、暂时进境展览品总担保、特殊展览品准入审批、进境物资通关等海关监管事项。详细内容见该公告附件。
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北京海关 [2019]4号)
北京海关开发了“京关归类”商品归类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并上线运行。该平台包括以下三个板块:
- “通关数据”版块包含了整合后的北京口岸历史通关归类信息32万余条。
- “税则查询”版块提供本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信息。
- “其它查询”版块包括:“全国重点商品”、《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等五个子版块。
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5号(北京海关 [2019]5号)
北京海关决定在关区范围内开展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公告如下:.
- 参与试点的23家高级认证企业可向北京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凭企业保函办理特定海关业务。
- 可申请免除担保试点的业务范围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待办减免税货物。
- 试点企业在免除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降、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等情况的,海关停止其免担保试点资格。
- 免除担保试点1年后,北京海关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相关工作。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租赁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公告(天津海关 [2019]1号)
天津海关于2019年2月2日发布保税租赁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公告如下:
- 公告适用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进口租赁业务。
- 租赁企业应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对租赁货物实施账册管理,接受海关核查。
- 租赁企业或承租企业需向海关申报租赁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2019年第2号公告(青岛海关 [2019]2号)
为支持拟入驻综保区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提前适用综保区税收政策,青岛海关于2019年2月21日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自综保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企业向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 企业应当向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书面申请及机器设备清单;
- 综保区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综保区所在地主管海关为其设立设备电子账册。
- 在综保区封关运作前,企业不得向海关申请开设除设备电子账册以外的其他电子账册,上述机器设备仅可用于安装、调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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