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免稅規定適用於2026年4月1日(含)以後,FPIs因投資政府證券所取得之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而所稱「政府證券」,係指由政府為籌措公共借款(Public Loan),或依印度《2006年政府證券法》(Government Securities Act, 2006)第3條所列形式並經政府於官方公報公告之其他目的所發行之證券。
FPIs欲適用上述免稅規定,須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方式提供相關資訊,始得享有免稅待遇。
胡元森提醒,針對外國投資人整體投資政府證券之情境,建議先從標準FPI架構瞭解一般適用原則,其法規框架較為成熟且具一致性。若涉及中間機構(如:銀行或印度國際金融服務中心, GIFT IFSC)之情況,實際適用結果仍可能因個案事實而有所差異,宜審慎評估。
在此架構下,外國投資人可直接在印度註冊為FPIs;或透過已註冊(或預計註冊)為FPIs之實體或基金進行投資。
上述FPIs即可進一步投資印度政府證券,此類投資通常仍被視為外國投資,並可適用相應優惠政策。
此外,近期境外居民(Person Resident Outside India, PROI)相關政策鬆綁,已擴大境外個人投資人參與印度上市股票市場之管道。
胡元森進一步說明透過設立於GIFT IFSC之銀行分行以FPIs投資或透過印度境內分行(非GIFT IFSC分行)進行投資,其適用架構及稅務效果有所不同。
若臺灣銀行之印度境內分行(非GIFT IFSC分行)投資印度政府證券,該投資將不適用FPIs架構,亦不會被視為外國投資,而是屬於境內投資;相對地,若投資係由設立於GIFT IFSC之銀行分行進行,則因GIFT IFSC在印度外匯管制規範下被視為境外,該等分行須取得FPIs執照,始得投資印度本土市場之政府證券,於此情況下,該投資將被視為外國投資,且須適用FPIs架構。
至於稅務方面,在本次免稅規定推出之前,GIFT IFSC之FPIs已可享有政府證券投資之優惠稅制(包括資本利得免稅及利息收入按總額課徵10%之優惠稅率),隨著新制導入,GIFT IFSC之FPIs投資政府證券得以享有資本利得及利息收入全面免稅,進一步提升相關投資吸引力。
而在稅務代理要求部分,若屬FPIs投資(包括透過GIFT IFSC),依相關法規與合規要求,實務上會委任保管機構(Custodian)並聘請當地稅務顧問(或稅務代理人);若屬印度境內分行投資(非FPIs架構),則不適用FPIs相關之稅務代理制度,該分行須依印度居民適用之一般稅務申報及合規要求辦理。
胡元森進一步補充,未在印度設立據點之臺灣銀行若要投資印度政府證券,須透過已向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註冊之FPIs進行投資,且FPIs通常會委任保管機構並聘請當地稅務顧問(或稅務代理人)協助合規、申報及資金匯回等相關事宜。上述特定政府證券之投資所得(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之免稅規定,在符合資格之前提下,係屬法律明文規定且自動適用,毋須另行提出申請,惟仍宜洽詢當地稅務顧問,以確保相關免稅優惠,例如適用零扣繳或降低扣繳稅率)、相關文件及稅務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