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第5條之1條文
財政部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部分條文,除將納稅義務人申請回復原狀事由「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修正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外,並放寬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分期應繳稅款,倘已於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30日內繳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者,仍得維持後續分期繳納之權利。
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9條、第10條條文
財政部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部分條文,放寬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分期應繳稅款,倘已於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30日內繳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者,稅捐稽徵機關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仍得繼續按原核准分期繳納期間繳納。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財政部發布釋令,營利事業倘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之後若未依限繳納,如能於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30日內繳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者,仍得維持後續分期繳納之權利,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按日加計利息規定。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發布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不包含借貸雙方自行收付借貸款項),P2P平臺業者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稅務要聞
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經濟部支持修法方向,促進新創穩定發展及協助企業留才
立法院8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包括:(1)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優惠額度至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2)放寬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之投資門檻及時程,將第3至第5年度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修正至實收出資總額10%、20%、30%,並新增第6年度投資新創事業達實收出資總額40%的門檻;(3)擴大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設立年限放寬至未滿8年。
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等規定
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有關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提高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101,000元增加為151,500元。另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000元之限制。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合理化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之課稅負擔
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包括:(1)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擬制遺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由受贈人依比例繳納遺產稅;(2)配偶受贈的擬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3)增訂法院判決案件之遺產稅申報起算日;(4)放寬分期繳納要件,刪除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5)增訂納稅義務人以符合規定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6)明定溯及適用條款,自113年10月28日起發生死亡事實之案件皆適用修法規定。
沙德爾颱風來襲,若遭遇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
個人或營利事業因災害而遭受財產上的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把握災害發生後30日內的黃金期,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減免事宜,以確保稅捐減免不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