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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核釋委託人以自用住宅及公益出租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無出租、無營業,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者,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符合規定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函令,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除放寬適用高風險新創事業之公司,其設立登記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外,並延長主管機關核定函之有效期間由2年延長至最高5年,但不得逾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之期間;如屬修正施行前(115年6月9日前)已獲核定且未滿5年之公司,核定效期自動展延至設立登記滿5年為止,無須重新申請。

      核釋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列支限額規定

      財政部核釋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如有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費用等支出,應於限額內列支,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規定,作個別歸屬認列並計算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分攤數,分別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重要財經法規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自115年度起,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現行每人101,000元提高至151,500元。若後續完成立法程序,將追溯自115年度適用。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針對全國持有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房屋稅1%;地價稅2‰),得再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


      財政稅務要聞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

      財政部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修正重點包含增訂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股權價值比例,並針對出售老股(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者,可依舊制房地(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比例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對於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協助境外公司或網站將代購貨物運送至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進行「拆包、分裝、配送」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境內負責人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流程簡政便民新修正

      財政部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將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從五百萬元以下調高為一千萬元以下。並增列稽徵機關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或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可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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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安侯建業稅務新知選讀2026年7月號

      減稅利多看這裡!信託房地、新創投資、婚育家庭如何受惠?優惠措施及適用條件一次搞懂

      月刊團隊
      游 雅絜

      執行董事/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黃 彥賓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