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重點摘要
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申報相關之重要法令變動為:《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修正擴大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增加適用項目包含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項目,並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20億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將營利事業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專戶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金額由原規定按捐贈金額之150%,提高為175%,上述相關子法規亦配合修正;此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有關投資抵減規定,今年為首次得開始申報抵減年度。故114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主要修訂為配合前述規定而增修相關申報書之表格或文字說明,擇要說明如下:
- 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為生技醫藥公司成為記名股東達3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規定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人之記名股東達2年,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爰於「各年度適用各項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申報書第A3頁)及「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產業或其他之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申報書第A16頁)增列相關文字並增加「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申報書第A8頁)。
-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案,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爰於「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申報書第A10-1頁)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文字外,並於「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申報書第A14頁)增加相關勾選欄位。
- 配合財政部115年公告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爰修正「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申報書第A29頁)。
- 配合114年7月25日修正生效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將營利事業透過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所設置之專戶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金額由原規定按捐贈金額之150%,提高為175%,爰以配合修正「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專戶捐贈費用或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明細表」 (申報書第A32頁)之相關申報限額計算公式。
本期稅務新知選讀月刊將為讀者梳理說明本年度申報書表及法令重要變動與注意事項,敬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