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5月29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將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特定業務項目取得收入,申請依該條文所定方式計算所得額課稅之期限,由過去之5年,予以回歸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之10年期限。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實務上常見外國事業提供技術服務予我國事業,我國事業在支付服務費時,一般情況應按20%稅率扣繳。考量技術服務提供會有成本發生,如外國事業有就其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並經核准者,則我國事業在辦理扣繳時,可依15%利潤率計算所得額(即設算85%成本減除),實際扣繳率為3%,而能有效降低稅負。故本次修法,將擴大外國事業自我國取得業務收入適用優惠稅制之範圍,並使課徵之稅額更能符合量能原則。
本次審查原則修正,同時增訂稽徵機關於發布日後核准外國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案件,其核准適用期間以5年為限之措施。此是否發生外國事業就過去10年內在我國境內從事特定業務項目取得收入,提出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但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期間以5年為限,致使過去取得收入中超過5年以上之部分仍無法適用,而產生規範衝突現象?不無疑義。
陳志愷表示,為解決以上問題,考量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影響人民權益之重大事項,而稽徵機關所為申請准許事項之期限係基於行政管制,著重在將來事件之預先核准,為避免影響人民請求權行使之法益,本次修正審查原則有關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期間以5年為限之措施,似可理解為「外國事業截至申請日未逾請求權時效之取得收入日起,於申請日往後5年為限」,以兼顧兩者規範目的之達成。
在我國境內從事特定業務項目取得收入之外國事業,於所得稅法第25條所定方式課稅之申請適用上,可依本次修正之審查原則重行檢視,以合法節省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