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於10月初發佈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臨時修訂草案,以加強向中國大陸輸出半導體和超級電腦的出口管制。美國國家安全顧問Jake Sullivan強調,美國須擴大對邏輯積體電路與記憶體晶片等關鍵技術領域的出口管制,才能確保新興技術不致被運用於威脅美國的國家利益。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表示,BIS正在徵求各方於12月12日之前提交對草案之意見。但根據過去BIS的立法記錄,BIS最終所頒布的規則仍將與臨時修訂草案之條文大致相同。

翁士傑說明,依據該修訂草案,BIS自2022年10月起,將會將下列產品、軟體、或技術納入EAR管轄:

  • 合計雙向傳輸速率為600 Gbytes/s或更高的積體電路(IC),包括圖形處理器(GPU)、張量處理器(TPU)、神經處理器、記憶體處理器、視覺處理器、文本處理器、輔助處理器/加速器、FPLDs、ASICs等 (下稱「先進IC」)
  • 含有或超越以上規格的IC電腦、電子元件和部件
  • 先進IC相關的軟體和技術
  • 特定半導體製造設備及相關軟體和技術
  • 產品係利用受管制之技術或軟體所生產、或係由含有該技術或軟體的機器設備所生產,且係屬上開先進IC、電子元件、部件、電腦、半導體製造設備或相關軟體和技術,且業者知悉該產品將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操作、安裝、維護、修理位於或將運往中國大陸的任何部件、元件、設備、或超級電腦。
  • 產品係利用受管制之技術或軟體所生產、或係由含有該技術或軟體的機器設備所生產,且業者知悉該產品將會被列於BIS的出口管制名單中的公司實體所使用(本次BIS出口管制名單的修訂新增了28家大陸公司,並另外新增了31家大陸公司入觀察名單預備未來可能列入BIS出口管制名單),進而納入或用於生產或開發產品,或雖未被使用於BIS出口管制名單公司的生產或開發流程中,但該產品所被納入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設備,是由BIS出口管制名單的公司作為購買者、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或終端使用者。

上開先進IC、電子元件、部件、電腦、半導體製造設備或相關軟體和技術,若直接或間接輸出中國大陸或列於BIS出口管制名單上之公司,均須經BIS許可。

除了這些對產品本身的限制外,新EAR規範也針對半導體供應鏈向中國大陸半導體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加以限制。翁士傑說明,按照新EAR規範,大陸半導體公司利用受管制軟體和技術開發先進IC的技術,均須取得BIS許可才能出口,因此 於未經BIS批准該技術得出口的情況下,如果任何大陸半導體公司的下游廠商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先進IC的生產、封裝、或其他相關服務,該廠商將違反EAR。EAR禁止任何人於知悉受EAR管制產品、軟體、及技術應取得但未取得BIS出口許可的情況下提供任何相關服務或參與任何相關交易。

翁士傑表示, BIS的最後一張王牌就是針對半導體製造和超級電腦產業的最終用途和終端用戶採取全面管控措施。自2022年10月7日起,若提供產品、軟體、或技術之業者知悉終端用戶大陸半導體廠於取得受EAR管制的電子產品、軟體、或技術後,將會將之利用於開發或生產IC,或利用於半導體設備及超級電腦之相關元件或部件的開發或生產,則該業者即須取得BIS許可,始得進行該產品、軟體、或技術之交易。

上述新規範不只適用於公司法人,個人也無從豁免。翁士傑表示,新EAR規範不僅適用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以及在美國的外國人,也適用於某些在美國境外工作的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 這些受規範的個人不得從事任何開發或生產上述受管制的積體電路的活動,例如:受雇於大陸半導體廠,或參與大陸半導體廠開發先進IC技術的專案。

此次所推出的新規定,表明了美國政府致力於完全封鎖美國高端IC技術流向中國大陸IC和超級電腦產業的決心。然而,這樣的規定同時也使得其他直接或間接為大陸這些產業服務的企業如夾心餅乾一般左右為難。翁士傑認為,企業應考慮全面檢視其於美國境外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是否有使用EAR管制的零件、軟體或技術,或者所使用之設備或工具是否內含有EAR管制的技術或軟體。此外,亦應同時檢視其IC、電子元件、部件之來源,與其整體供應鏈中直接及間接的上下游廠商,甚至是終端使用者; 即使所有業務活動均發生於美國境外,然而若有適用上述規則之情形,業者仍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合規,避免受到重罰。 違反美國出口管制相關規定,將面臨嚴峻之處罰,包含在刑事處罰上,最重可對違法之企業、其負責人及高階經理人,處以20年有期徒刑及100萬美元之罰金,而在行政處罰上,最重可處30萬美元或所涉交易金額兩倍(以較高者為準)之罰鍰。除此之外,BIS亦有權對違規者施以多項處罰手段,例如剝奪違法企業的出口特權,或直接將違法企業列入BIS出口管制名單中,以限制或禁止其進行出口或再出口交易。

翁士傑認為,業者在跨國業務規劃上須考量如何與供應商及客戶合作,以評估及執行法令遵循事宜,例如,可要求取得最終用途證明,並在其內部控制流程中實施出口控制查核程序。若業者有必要繼續與BIS出口管制名單上的公司或受管制國家交易,則應評估是否能夠替換產品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技術、零件及設備,以避免產品及服務受到EAR管轄。簡言之,企業應以預防勝於治療的心態進行出口管制及制裁的法令遵循工作,並落實技術、軟體、零件的盤點及遵循計畫之執行。

技術管制的合規已成為新常態。不僅是美國,其他主要市場及國家也正在採用自己的規則版本。企業需意識,EAR的合規性不再僅是一種預防懲罰措施。如何以有效、敏捷、主動掌握合規性,是現今企業於國際貿易中與同行競爭的必要知識。

翁士傑

執行顧問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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